专业律师解读诈骗罪

诈骗罪-高律师专业解读

目录

一、什么是诈骗罪?(四要件体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诈骗罪的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 罪保险诈骗罪,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用欺骗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用伪造的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不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 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

其 一,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 实,骗取他人财物。 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等等。 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心理,而使之受害。

其二,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 相。 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 自愿“交付财物。

根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方能构成诈骗罪。 数额较大是构成诈骗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根据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1 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

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诈骗罪认定-律师实务

(一)欺骗行为的认定:

1、欺骗内容的认定。对事物的评价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事实判断,能做真假判断。价值评价,不能做真假判断。诈骗罪的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表明,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例如:真善美中美丑和 善恶都是价值判断,而真假则是事实判断。

2、欺骗方式。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欺骗。在此关键看行为 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告知义务的来源与作为义务相同,包括法律、 职务、 契约、 先前行为等产生的告知义务。

3、欺骗类型。一是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二是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后者包括两种情形:

(1)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只要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待利用已有认识错误,便构成诈骗。当然,如果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利用,则更构成诈骗。

(2)没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是,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4、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此才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危险性

(二)认识错误的认定

1、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也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所产生的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识错误。

2、机器 ”被骗” 问题。普遍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三)处分财物的理解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千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处分财物是指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处分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积极举动,也被称为作为方式;也可以是消极静止,也被称为不作为方式;或者默许。

(四)遭受损失的理解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

三、区分诈骗罪

(一)区分借贷纠纷和诈骗罪

借款纠纷还是诈骗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也不容易区分。笔者在下文中将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有的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分清上述两种不同行为的界限,一般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

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一般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互相了解、互有往来的亲友之间,即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虽然相互认识(如幼年的同学),但离别多年素无往来,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以假姓名、假住址、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以借贷为名,财物到手即消失不见

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部分借用人虽然有不诚实之处,并不能证明是诈骗,例如,借款时,夸大自己在极短期限内归还的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并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一般借贷关系,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例如,发生了天灾人祸,以致无法按期归还。而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则往往表现为携 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归还,同时也根本无归还之意。

借用人对千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归还,即使确实尤力按时归还,也会继续努力,履行归还义务。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没有归还的意图,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动。最后,应当强调指出,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把上述几方面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 “基于认 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一步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 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二者区别在千;谁实施了转移占有。诈骗罪,由被害人 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盗窃罪,由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对方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

(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者的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如果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可以有暴力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表示的内容可以是 虚假内容。当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是让人恐惧的,行为人的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 索罪,属于想象竞合。当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产生竞合后,通常情况下,择一重罪论处。

四)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虽然两罪都是“骗”,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而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次要客体为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具体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诈骗罪无此限制,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可。

第三,行骗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在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如爱情、地位、荣誉、信任等。第

四,入罪标准不同。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机关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所造成的破坏和恶劣影响上,在骗取财物数额方面没有特别要求。而诈骗罪是数额犯,要求骗取

“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才构成诈骗罪。

两罪竞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区别?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的第五节和第八节,还规定了包括8个罪名的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等,还有一些非独立的诈骗罪名,但本质仍然为诈骗。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诈骗罪与

刑法中的特殊诈骗罪,是指《刑法》第 266 条(普通诈骗罪)之外,专门规定在金融、合同、特定领域的诈骗类罪名,均为独立罪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金融诈骗罪(《刑法》第 192 条 — 第 198 条)

  • 集资诈骗罪(第 192 条)
  • 贷款诈骗罪(第 193 条)
  • 票据诈骗罪(第 194 条第 1 款)
  •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 194 条第 2 款)
  • 信用证诈骗罪(第 195 条)
  • 信用卡诈骗罪(第 196 条)
  •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 197 条)
  • 保险诈骗罪(第 198 条)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类)

  • 合同诈骗罪(第 224 条)

其他特殊诈骗罪名(非独立 “诈骗” 罪名,但本质为特殊诈骗)

  •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 204 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 205 条,核心为骗取国家税款)
  • 招摇撞骗罪(第 279 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优先定此罪)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 224 条之一,以传销模式诈骗)

实务中常见 “特殊诈骗形态”(非独立罪名,仍定普通诈骗罪)

  • 电信网络诈骗(按普通诈骗罪定罪,从严处罚)
  • 养老诈骗(针对老年人的各类诈骗,按对应罪名处理)
  • 疫情防控诈骗(假借防疫名义诈骗)
  • 骗取社保金(按普通诈骗罪定罪)

诈骗罪与上述犯罪是一般法条规定之罪与特别法条规定之罪的关系。它们的区别是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而后者的欺骗只是发生在集资、贷款、保险等特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信用卡、信用证、有价证券等特定物的使用活动中,或者是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其诈骗手段都有在特定范围内实施的特殊性。
  3. 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前者限于自然人主体;后者有部分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五、诈骗未遂的特殊规定

根据《诈骗解释》第5条的规定: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第(十二)诈骗罪的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七、诈骗罪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诈骗解释》第3 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1 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 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l)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4 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八、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按效力排序)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涉诈骗部分)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打击治理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的意见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涉诈骗罪部分)

九、诈骗罪的指导案例

1、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

2、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

4、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5、境外证据合法性-张某某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6、周某集资诈骗案

7、董某等四人诈骗案(检例第38号)

8、合同诈骗罪的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9、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导案例27号:臧某某等盗窃、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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