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专业解读
目录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专业解读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对象是公私财物。
(2)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 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 对千本罪中“ 合同”的范围,应当从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是否体现市场交易关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具体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判定:
一是合同是否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二是合同是否规定财产流转的内容,反映市场交易关系;
三是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双务、有偿性卢至于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第二,行为人实行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将本罪的合同诈骗行为规定为以下几种:
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 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是指行为人杜撰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然后以该杜撰的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冒用他人名 义签订合同,是指打着客观存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旗号,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是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担保,是指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之外的不真实地证明行为人对某项动产或不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所谓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是指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合同的能力。 在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 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先跟对方签订一个小额合同,并且予以履行,或者先履行某一合 同的部分义务,以此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得对方与其签订大额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全部合同,当对方与行为人签订、履行了大额合同,或者履行了全部合同后,行为人将对方财物非法占有。
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因为立法无法穷尽所有合同诈骗的行为而作的一个兜底性规定。 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关键是要考虑双方签订的是否上述所说的本罪中的合同以及行为人采取的是否上述四种方法之外的方法。 第三,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将本罪中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2万元。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心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利用合同, 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能力或者诚意;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目的是进行经营, 行为人 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 @客观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客观上都有欺骗性行为, 但欺骗性行为的内容与程度有着本质的差别。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事实系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 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重大错误并作出处分自己财物 的决定, 行为人由此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款物;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也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 但行为人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质等有所夸大或虚构、隐瞒,但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 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经济利益, 而不是依靠欺骗行为骗取 对方当事人款物。
2.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进行合同诈骗活动的, 可能既构成合同诈骗罪又构成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这便构成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 应从一重罪论处。
四、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24条规定, 犯本罪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31条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呈现 “数额决定刑档”的鲜明特征,司法实践标准如下: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个人) | 刑期范围 | 附加刑 |
| 数额较大 | 2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并处或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30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15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注: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为个人的5倍以上
五、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者在量刑处罚上其实都是一致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要注意,二者对于数额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合同诈骗罪的入刑起点是2万元,普通诈骗罪的起点是3千元,这就让法定刑中的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认定有一定区别。合同诈骗罪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说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是多少,但是合同诈骗罪整体的量刑要比诈骗罪轻很多。
六、合同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修订,现行有效)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 号,现行有效)
该规定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至关重要:
- 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不同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单位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现行有效)
七、合同诈骗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
在无直接证据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源自最高法相关会议纪要与判例精神):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八、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