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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详解

目录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2、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侦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侦券罪的区别。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竞合

四、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五、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六、集资诈骗罪指导案例

集资诈骗罪详解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

较大的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

(1)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至于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虽然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金钱,但由千也存在以实物形式参与集资的可能,且刑法并未明确限定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必须为金钱,所以不宜将金钱之外的财物排除于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所谓 “诈骗方法”,是指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所使用的诈骗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或以共同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财;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等等。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通过任何渠道或以任何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 形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会员证(会员卡、优惠卡)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债务凭证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非法集 资;通过签订商品销售等经济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将物业、地产等份化,出让其处置权的方式非法集资;通过开发果园或庄园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传销的方式非法集资;采用秘密串联的方式非法集资;采用民间 ” 会”“ 社”形式非法集资;以地下银行、地下钱庄形式非法集资卢

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较大。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3)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根据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两者都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前者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后者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三,犯罪的目的不同。 前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后者则不具有这种目的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所在。

2、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侦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侦券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后两罪都是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 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侦券的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后两罪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后两罪界限的关键。 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 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千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千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竞合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尤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五、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集资诈骗罪指导案例

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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