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概念构成

贷款诈骗罪专业解读

贷款诈骗罪专业解读

目录: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三、非罪排除(不认定为贷款诈骗)

四、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贷款诈骗罪专业解读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 本罪中的诈骗行为具体 表现为下列情形: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 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构成本罪,要求诈骗贷款的数额较大。 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5 万元

主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资格条件:年满 16 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关键排除: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属于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 193 条及司法解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通常以 合同诈骗罪 或 骗取贷款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未满 16 岁、精神病人)不构成。

主观要件

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

1. 故意形态

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侵害其财产权与信贷秩序,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 非法占有目的(核心)

“非法占有目的”指:骗取贷款时就具有 排除金融机构占有、拒不返还、据为己有或处分 的意图。

司法推定情形(符合其一即可认定):

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大量骗取资金。

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

肆意挥霍贷款致无法偿还。

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抽逃、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

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 / 倒闭以逃债。

其他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行为。

三、非罪排除(不认定为贷款诈骗):

贷款时虽有欺骗,但有还款意愿与能力,仅因经营、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

合法贷款后改变用途、逾期,但无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刑法》第193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年《<关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千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以贷款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上 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尤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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