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专业解读
目录: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贷款诈骗罪专业解读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 本罪中的诈骗行为具体 表现为下列情形: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 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构成本罪,要求诈骗贷款的数额较大。 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5 万元
主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资格条件:年满 16 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关键排除: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属于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 193 条及司法解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通常以 合同诈骗罪 或 骗取贷款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未满 16 岁、精神病人)不构成。
主观要件
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
1. 故意形态
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侵害其财产权与信贷秩序,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 非法占有目的(核心)
“非法占有目的”指:骗取贷款时就具有 排除金融机构占有、拒不返还、据为己有或处分 的意图。
司法推定情形(符合其一即可认定):
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大量骗取资金。
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
肆意挥霍贷款致无法偿还。
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抽逃、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
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 / 倒闭以逃债。
其他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行为。
三、非罪排除(不认定为贷款诈骗):
贷款时虽有欺骗,但有还款意愿与能力,仅因经营、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
合法贷款后改变用途、逾期,但无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刑法》第193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年《<关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千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以贷款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上 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尤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