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

目录

【基本案情】

【案件焦点】

【法院裁判要旨

刑事推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数额认定中的适用

刑事推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数额认定中的准确适用——孙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孙某在A国某酒店设立公司,专门实施“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公司下设“旺财组”“鸿运组”“聚财组”“财神组”四个小组。武某负责统筹管理四个小组的全部人员,孙某1负责涉案资金流转,同时兼任旺财组组长,周某系旺财组组员。

该案中,各组组员以单身、离异女性为主要诈骗目标,先通过社交软件聊天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再将被害人推荐给组长或代理进行“精聊”,进一步诱导被害人通过诈骗软件投资,进而骗取被害人钱款。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孙某、孙某1、武某共同参与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周某参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案件焦点】

刑事推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数额认定中的准确适用路径。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武某、孙某1、周某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一,多名另案处理同案犯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四人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其二,公安机关从涉案公司调取的被害人注册信息,明确孙某系该诈骗公司负责人;其三,银行交易流水显示,部分被害人被骗钱款频繁转入同一人名下多个账户,且该收款账户所有人均参与了孙某组织的诈骗活动。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孙某、武某、孙某1系组织管理者,起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周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四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孙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四人需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孙某、武某、孙某1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武某、孙某1及原审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量刑情节进一步补充审查:武某、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经查,在案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涉案网络科技公司客户账号信息、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孙某在A国某酒店伙同武某、孙某1、周某等人,利用涉案公司实施“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主从犯认定正确。此外,孙某、武某虽从缅甸主动回国,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适当。

最终,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推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数额认定中的适用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资金数额直接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界定罪与非罪、衡量罪轻罪重的核心要素。传统印证证明规则下,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涉案资金数额时,往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但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强、被害人不特定、涉案区域广泛等特点,导致被害方证据难以全部收集,涉案资金频繁转移、快速取现,进一步加剧了诈骗资金数额的认定难度,证据呈现碎片化、海量化趋势。

本案在认定被告人涉案资金数额时,在查清基础事实的前提下,结合资金往来明细、交易记录、部分被害人陈述及同案犯供述等多元证据,合理适用刑事推定证明方式,有效解决了涉案资金数额认定难的问题,其适用逻辑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

其一,被害人难以查清,符合刑事推定适用前提。刑事推定是依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基于基础事实推定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明方式,分为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多适用事实推定。该方式并非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而是以间接证据为基础,通过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认定定罪事实,允许被告人提出反驳,经实质审查构建严谨证据体系。本案中,孙某在境外成立公司专门实施“杀猪盘”诈骗,通过多个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被害人作案,导致被害人人数、被骗数额难以通过传统印证模式查清,具备适用刑事推定的前提条件。

其二,基础事实有多元证据充分佐证。刑事推定依赖间接证据,通过综合比对证据关联性、证明对象同一性,依托证据整体效应证明犯罪事实。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客观证据证实。本案中,公诉机关出示的同案犯供述、多名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手机联系记录,证实了诈骗行为的实施及被害人钱款转入涉案公司账户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注册信息,进一步佐证孙某系诈骗公司负责人。上述多元证据相互印证,扎实证实了基础事实的成立。

其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常态关联性。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需具备内在联系,具有前者引发后者的高度盖然性,这种常态关联是经长期社会实践检验、符合人类认知规律的经验总结。本案中,在确认诈骗行为及被害人被骗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诈骗行为持续期间,多名被害人及陌生款项频繁转入孙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且孙某与被害人、相关人员之间无正当交易往来、资金借贷等法律关系,结合银行流水、手机联系记录、言词证据、报案材料等佐证,可推定该账户内资金为诈骗所得,二者存在常态性、高概率关联。

其四,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予以反驳。刑事推定赋予被告人反驳权利,其可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诈骗金额,对指控数额提出异议。但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均未提供有效的线索或证据反驳指控数额,推定结果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法理精神,摆脱对言词证据的过度依赖,结合全案多元证据合理适用刑事推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数额的认定提供了可行路径,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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