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之五-刑事案件报案流程(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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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接报案)
案件来源:报案(最多)、控告、举报、扭送、自首、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过程如下:
1、当场登记,做受案登记表
2、给报案人受案回执(必须当场给)
3、做询问笔录、签名捺印,必要时录音录像
4、接收证据→接受证据清单,签字存档
原则:应受必受、不得推诿;不属于公安管辖也要先登记、再指引 / 移送。
如果公安机关推诿,不给立案,三种解决方式:
- 拨打 12389(公安督察举报电话);
- 找分局法制大队 / 督察大队书面投诉 ;
- 去同级检察院(12309)申请立案监督。
二、立案审查(初查 / 审查)
审查三要件(同时满足才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
审查期限:
一般案件:3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疑难复杂:7 日内
重大、跨区域:最长30 日
审查中可做:事实不清时,经批准可调查核实(初查),可询问、调取材料,但不得强制措施、不得强制侦查。
三、审查结果(三种)
1)符合条件 → 立案
办案部门写呈请立案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出具立案决定书(内部)
给报案人立案告知书
2)不符合条件 → 不予立案
批准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3 日内送达控告人
3)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做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3 日内通知报案人
四、不立案的救济(控告人可走)
原机关复议:收到不立案通知后 7 日内申请;公安 7 日内决定并书面答复
上级复核:对复议不服,7 日内向上级公安申请;上级 7 日内决定
检察监督: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可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立案
自诉:属于自诉案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五、立案后的相关工作
案件正式立案后,办案民警全面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依法传唤讯问嫌疑人,固定各类证据,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查清全部事实后,整理卷宗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