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之五-刑事案件报案流程(公安机关)

目录

  1. 受案(接报案)
  2. 立案审查(初查 / 审查)
  3. 审查结果(三种)
  4. 不立案的救济(控告人可走)
  5. 立案后的相关工作

一、受案(接报案)

案件来源:报案(最多)、控告、举报、扭送、自首、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过程如下:

1、当场登记,做受案登记表

2、给报案人受案回执(必须当场给)

3、做询问笔录、签名捺印,必要时录音录像

4、接收证据→接受证据清单,签字存档

原则:应受必受、不得推诿;不属于公安管辖也要先登记、再指引 / 移送。

如果公安机关推诿,不给立案,三种解决方式:

  1. 拨打 12389(公安督察举报电话);
  2. 找分局法制大队 / 督察大队书面投诉 ;
  3. 去同级检察院(12309)申请立案监督。

二、立案审查(初查 / 审查)

审查三要件(同时满足才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

审查期限:

一般案件:3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疑难复杂:7 日内

重大、跨区域:最长30 日

审查中可做:事实不清时,经批准可调查核实(初查),可询问、调取材料,但不得强制措施、不得强制侦查。

三、审查结果(三种)

1)符合条件 → 立案

办案部门写呈请立案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出具立案决定书(内部)

给报案人立案告知书

2)不符合条件 → 不予立案

批准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3 日内送达控告人

3)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做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3 日内通知报案人

四、不立案的救济(控告人可走)

原机关复议:收到不立案通知后 7 日内申请;公安 7 日内决定并书面答复

上级复核:对复议不服,7 日内向上级公安申请;上级 7 日内决定

检察监督: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可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立案

自诉:属于自诉案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五、立案后的相关工作

案件正式立案后,办案民警全面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依法传唤讯问嫌疑人,固定各类证据,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查清全部事实后,整理卷宗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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