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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商铺出租(租赁)纠纷所涉及的法律


商铺出租(租赁)起诉状范文

商铺出租(租赁)起诉状范文一:要求房东退还保证金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镇××道××道××号商铺出租给原告,商铺交付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装修期为2019年11月10号至2019年12月10日,租赁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租期2年。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被告随后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交来履约保证金2000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随之退还租赁场所及清铺,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注:这份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缺少利息项

商铺出租(租赁)起诉状范文二: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定金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铺租赁定金协议》,合同双方约定:1.定金:1000元;2.租金支付方式:押2付6……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收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款共计20000元。

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律师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铺出租(租赁)起诉状范文三:返还履约保证金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金额为x元);
  2.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第二年租金15217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该保证金于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5日内无息返还乙方”、第十四条:“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以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满30日之次日作为本合同解除的日期,此种情况下乙方支付甲方当租赁年度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书面通知被告将提前解除合同,被告已于2020年12月2日签收,原告己撤出该租赁物,被告始终不同意退还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律师语:如果出租方不退还保证金,在起诉时除了要求保证金本金以外,还应计算利息。

商铺出租(租赁)起诉状范文四:优先购买权没有实现,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元;
  2. 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以上合计:8500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作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乙方)作为承租人,签订了由被告单方制作的《生活配套区租赁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将位于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出租给乙方用于酒店经营之用途,租赁期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每间房屋的租金为6600元/年,合同第二条第5项明确“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出售给第三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对于已出售的租赁物,甲方优先确保乙方的利益关系不受买卖行为的影响….”。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自2018年2月1日起39间房屋租金调整为3600元/年/间,1幢楼下物管用房53.5平方米租金仍按原合同3210元/年执行”。被告将房屋以毛坯状态交付原告后,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资及巨额资金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市场推广。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酒店等行业的经营管制措施,原告经营的酒店遭受重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闭店停业状态,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实现承租房屋用于酒店经营之目的。基于此,原告根据中共中央及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文件及政策规定,积极找被告协商减免租金,被告予以拒绝。2020年12月5日,被告书面告知了原告已经将原告正在承租的用于酒店经营的房屋出售给了不知名的第三方,但原告在此之前完全不知情,被告亦未告知原告,被告之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原告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生活配套区租赁合同》第七条“双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律师语: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商铺出租(租赁)起诉状范文五: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就某市某区某号x部位(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合作协议》于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2. 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120,000元、转让费100,000元、租赁保证金50,000元;
  3. 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00,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11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租赁面积3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2年7月1日,租赁用途为中央厨房、外卖,租金每月50,000元,3个月支付一次,租赁保证金50,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及转让费共计x元。随后,原告开始装修系争房屋,并支付了装修款300,000元以及瓷砖费用63,000元。2019年9月,原告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被告知因系争房屋备案登记为农副产品销售,无法办理餐饮营业执照。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找被告协商,被告承诺可以为原告办理餐饮营业执照并要求原告尽快招商。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多次催问被告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起诉前原告仍无法办理餐饮营业执照。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系争房屋无法办理餐饮营业执照,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告仍承诺能够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并让原告尽快招商,致使原告损失扩大。系争房屋因未能办理营业执照,装修完成后未能实际使用,后亦由被告实际控制,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律师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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