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包含以下内容: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的法律,及五篇带有质押内容的起诉状范文,分别是汽车质押、钩机设备质押、股权质押、支票质押和一份无效的汇票质押。抵押、质押、和保证都是担保的方式,如果是抵押请阅读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房产抵押篇;如果是保证,请阅读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一般保证责任篇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连带保证责任篇

目录



民间借贷纠纷及保证责任适用的法律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质押篇范文

起诉状一:汽车质押

起诉状

原告: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A:被告A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B:被告B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A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2. 判令原告对被告B名下的牌号为皖AXXX**宝马牌轿车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车辆变卖、拍卖等变价款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1日,被告A、B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同时将被告B名下车架号为XX的宝马轿车质押于原告处,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之后,被告还款95,000元。2021年5月31日,两被告因生意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因被告尚某5,000元未归还,原告出借55,000元。2021年5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抵押车辆借款协议,原告按约再次交付借款14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如到期无法还款,支付每月利息X元。

因两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

律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起诉状二:股权质押

起诉状

原告: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至2022年7月1日止的利息为13万元,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2. 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1万元;
  3. 原告对被告出质的其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60万股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后经双方协商,于2022年7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书》及《利息支付协议书》,约定被告借款本金120万元于2022年12月1日前归还,截止2022年7月1日止的利息13万元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以其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60万股股权向原告作质押担保,如被告于2022年9月1日前未按约支付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视为全部到期。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

律师: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起诉状三:勾机设备质押

起诉状

原告: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63000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1日的利息x元;
  3. 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 判令被告向原告质押的勾机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1日、2015年2月1日、2018年1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0元、300000元、现金100000元,用于购买勾机经营土方项目、购买勾机分期、经营土方项目工程机械周转,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承诺2018年11月1日归还,如逾期不还的利息和本金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后由于被告方工程款尚未收回,双方协商延期至2022年11月1日还款。2018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双方确认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借款本金合计为800000元,并确认2017年11月份前的利息双方己确认结清。由于被告工地仍未收回工程款,双方协商再次确认借款延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20年8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确认书确认内容如下:1、确认书再次确认借款本金857000元;2、确认2018年9月1日因被告在建安工地需进场费向原告借款57000元;3、双方确认的债务利息转为本金产生至2020年5月的利息为x元。后2021年被告分别在2月10日向原告转利息x元;8月10日向原告转利息x元;8月20日向原告转利息x元。2022年6月11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微信转账下元被告作勾机移机使用。2018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勾机机器设备质押合同》,约定被告清偿完原告的全部债务后方可终止合同。被告在建安的工地于2020年完工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毫无还款诚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律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起诉状四:支票质押

起诉状

原告: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A立即偿还典当本金600万元及利息X元、月综合费用X元、违约金X元(以上利息、月综合费用、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1),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典当合同》约定的办法给付原告典当有限公司利息、月综合费用、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A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
  3. 判令原告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有权对A质押的支票金额优先受偿;
  4. 判令被告B对该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依法注册的典当公司,依法从事各类典当业务。原告与被告A于2020年7月1在M某市某区签订了《典当合同》,被告A以其公司名下两张票面金额均为300万元的支票作为当物质押给原告,并在支票背面记载“质押”后将当物交给原告,原告取得当物后,被告A依合同约定取得当金。合同约定当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当金利率月利率0.3%、月综合费用0.6%,同时约定了续当、赎当和绝当的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同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担保合同》为被告A的《典当合同》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当金本金,现本案原告追偿未果,

故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五:无效的汇票质押

起诉状

原告A:原告A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原告B:原告B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A:被告A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被告B:被告B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A向两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x元(利息自2021年3月5日起算,按年利率10.633%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息至2022年3月8日为x元);
  2. 依法判令被告B对被告A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B系被告A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被告A因经营需要资金,向两原告借款。同月7日,原告A通过其本人名下的建行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向被告A指定的第三人F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同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承诺书》两份,以出票人为D公司、汇票号码为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该两份《承诺书》载明:借款年利率为10.633%,借款到期之日为2022年1月7日,到期日10日之后未准时兑付的,由被告A无条件垫付,由担保人负责协调法律责任。被告A作为承诺人在该两份《承诺书》上加盖公章,被告B作为担保人在该两份《承诺书》上加盖法人章。被告A向两原告出具《承诺书》后,原告发现被告A并不是该汇票的被背书人,被告A也未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向被告A催要借款本息,但被告A一直拒绝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