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交通肇事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肇事起诉状范文-原告一级伤残
文书一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一、由第一被告被告A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x元;
二、由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1日5时 原告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南宁路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宁路交叉口处并在停止线内停车,至5时5分31秒。被告A驾驶辽G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宁路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南宁路金城路交叉口处并与原告驾驶的仍处于停车状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A离开现场至2020年8月2日许到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事故经某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被告A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定残后为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事故车辆辽GP××××向第二被告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等商业保险。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过错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益,应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二被告作为车辆的保险人,也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赔偿清单:1.医疗费:x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5元/天×391天=11730元;3.营养费:90元/天×391天=35190元;4.伤残赔偿金:49899元/年×18年=898182元;5.护理费:391天×150元/天=58650元;6.交通费:7820元;7、误工费:391天×136.71元/天=53453.61元;8、后续护理费:365×18×150×0.5=492750元;9.精神抚慰金:50000元;8.鉴定费:3300元。
文书二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医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受伤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长期用药及使用器材费、内固定取出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28721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8日20时,被告A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口路段时,将原告碰撞致伤,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极其严重,先后入住各大医院十数次,原告为治疗产生的巨额医疗费导致负债累累,但仍落下终身残疾。被告A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被告B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B公司已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经某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和内固定物取出费用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评定为Ⅰ(一)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右小腿及胸椎存留的多处固定物取出费用为30000元人民币。后经另外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外伤系胸椎骨折术后继发胸椎脊髓空洞、截瘫、神经源性直肠膀胱等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因素系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根据以上事实,被告A和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应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文书三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由被告C派遣到被告B处工作)
被告B(接受派遣单位)
被告C(劳务派遣单位)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被告B赔偿原告损失1300000元;
- 被告被告C对上述损失承担过错补充赔偿责任,被告A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2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A驾驶琼PQ××**号三轮摩托车将正在步行的原告撞成重伤,某市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A承认是在给被告B工作期间发生的该起事故。被告A是被告C派遣到被告B处的工人,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1414.15元、伙食补助费3400元(34天×100元/天)、营养费15800元(住院期间34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16天×50元/天)、伤残赔偿金645765元(43051元/年×15年×10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护理费654720元(住院34天,32天重病监护,一人护理32天,一级护理2天,出院至评残前一天,共计282天,护理天数318天,318天×56232元/年;护理依赖护理费562320元,56232元/年×5年×2人)、交通费680元、鉴定费2240元,减去交强险已赔偿198000元,原告损失共计1300000元,由被告被告B赔偿,被告被告C承担过错补充赔偿责任,被告A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交通肇事主体的赔偿顺序。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书四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950000元(详见附后的赔偿费用清单);
二、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8日13时8分许,被告A驾驶辽AT××××轻型厢式货车沿第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县某镇第五大道田埠路口路段时,辽AT××××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右侧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原告骑行的无号牌黑色“渤海”牌两轮电动车左前端发生刮碰,造成无号牌黑色“渤海”牌两轮电动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0月23日,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A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已在某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22年x月x日出院,共计住院291天。2022年10月10日,原告伤情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200元/月(2年内),护理期、营养期为伤残评定前一天,为完全护理依赖。在原告起诉后又入院治疗,医疗费等项目增加了,住院天数增至342天。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附赔偿清单:1、医疗费:886,530.14元【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之后的医药费待实际产生后主张】;2、住院伙食补助:60元×365天=21900元;3、营养费:30元×365天=10950元;4、护理费:2080元+2700元+45864元+8820元+8910元+130元×(365-13-15-28-145-49)天+120元×365×5=302324元;5、交通费:30元×365天+6000=16950元;6、残疾赔偿金:41684×8=33347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445+294+1020(发票)=1759元;9、财产损失费:2000元;10、鉴定费:3300元,合计:1549825.43元。司机垫付1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302267.25元+96952.8元。各被告应承担(1549825.43元-200000元)×0.8+200000元-10000元-302267.25元-96952.8元=891,640.29元。
文书五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被告A工作单位)
被告C(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 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械费用、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等共计x元;
-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A驾驶吉P×××××/吉P×××××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国道204线公路549KM+900M处头西北、尾东南倒车时,与沿国道204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驾驶的黑A×××××/黑A**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A驾车逃逸,某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1、构成一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截止至定残前一日止。3、伤后需长期护理。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4、营养期限暂定1年;如营养期满后仍需营养的,可另行主张。5、后续治疗费用约为50000元人民币或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被告A系被告B员工,发生事故时系在工作过程中,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A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C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