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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原告四级伤残图片

交通事故起诉状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原告四级伤残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一:被告全责原告多等级伤残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9658.94元。
  2.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4日21点40分左右,被告A驾驶牌号为冀D×××××小型轿车在某市南京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溪路“十”路口处向西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前侧与沿小溪路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倒地受伤。某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定分别构成四级、六级、九级和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原告误工期为伤后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伤后至评残之日、营养期为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9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B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原告120000元。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99,335.44元、营养费10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50元、护理费71520元、残疾赔偿金736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725元。

原告的上述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20000元,剩余部分要求两被告赔付。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故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注意:这只是大多数法律从业者认可的算法,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各地区、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的情况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二:路边堆砌物主人应担责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路边堆放石堆的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623,72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00元、误工费47,520.66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870,661.37元、残疾赔偿金522,94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663.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800元、担架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C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A、B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04月16日10时30分,原告持“F”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DN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县玉树村驶往某县城方向,途经红德线13KM+50M处,其车遇行驶方向道路右侧有一堆石块(长8.3米,宽2.3米,高0.8米,为被告B所放置),与往道路左侧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告A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闽DLB1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部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某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A、被告B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共141天。出院后经某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原告因伤分别致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至评残前一日、误工时限评定为伤后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时限评定为180日、护理依赖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被告A为闽DLY1**号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及所有人,且该车在被告C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已赔付完毕),在被告D处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且此次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原告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石块系被告B堆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三:被告主责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A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8080.56元,被告被告B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A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A驾驶车牌号为吉K×××**号轻型货车,沿大天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大天线与规划路交叉路口时左转弯,遇原告驾驶三轮电动车自南向北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某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2021年12月31日,经某县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人体损伤构成四级残疾。误工时间为12个月,护理期为12个月,营养期为6个月,后续必然费用3600元。涉案车辆在被告B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贵院、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