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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模板-原告九级伤残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起诉状范文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车辆所有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1. 医疗费118,928.61元;
  2. 鉴定费及邮寄费1740元;
  3. 伙食补助费8300元(100元/天×83天)
  4. 护理费24346元[护工护理费22960元+一级护理费1232元(56232元÷365天×8天)+二级护理费154元(56232元÷365天×1天)];
  5. 营养费2700元(30元×90天);
  6. 伤残赔偿金77491.8元(43051元×9年×20%);
  7. 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8. 腰椎固定带380元;
  9. 护理垫269.5元;
  10. 纸尿裤199.2元;
  11. 病历复印费41.5元;
  12. 交通费1660元(20元×83天);
  13. 自行车损失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48,256.61元,
  1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21日,被告A驾驶鲁A2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华强路与新浦街交汇处附近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原告经医院诊断为:腰部脊髓损伤、腰椎压缩性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颈部脊髓损伤、骶骨骨折。住院治疗83天,支付医疗费106426.24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75天。此案经某市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被告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A23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A所有,该车在被告B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起诉状范文二:机动车与电动车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肇事司机)

被告B(车辆所有人)

被告C(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65,842.9元(以票据实际花销金额为准),2、伙食补费:12100元(按照住院天数每天100元主张)3、营养费:5000元(酌定主张,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4、护理费:18942元(居民服务业标准154元/日×(二级护理119天+一级护理2天×2人)5、误工费:60000元(原告平均工资5000元/月×实际休息期限12个月)6、伤残赔偿金:180814.2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3051元/年×20年×伤残系数21%)7、精神抚慰金:15000元(酌定主张,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8、鉴定费:1020元(以票据实际花销金额为准)9、被扶养人生活费:80621.73元(父亲: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8438元/年×13年×伤残系数21%÷2人,母亲: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8438元/年×14年×伤残系数21%÷2人)10、交通费:2000元(酌定主张,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1、财产损失:2000元人民币,以上共计主张543,340.8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2日14时30分,在某市某区开发大道,被告A驾驶辽MN××号牵引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认定被告A负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往某市医院进行治疗。经了解,涉案车辆辽MN××号牵引车系被告B公司所有,在事故发生时已向被告C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后,经鉴定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起诉状范文三:被告全责

起诉状

原告(伤者)

被告A(车辆所有人)

被告B(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7,58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4080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1628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8531.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720元,以上共计527,492.39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12日12时10分许,被告A驾驶闽AXXX号小型轿车,沿某市寰宇大厦停车场驶入大西路时,适逢原告驾驶闽A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大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碰撞受损,致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A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闽AXXX**号车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至7月15日在某高新医院住院治疗4天,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踝、左膝皮肤擦伤。出院医属为:继续住院手术治疗。2022年7月15日至7月21日,原告在某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6天,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腰1、2椎体骨折。出院医嘱为:1.卧床休息1月,支具保护下床活动;2.定期更换伤口敷料,术后2周拆线,继续规律治疗其他疾病;3.出院后1.3.6.12个月门诊复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属九级、后续治疗费需15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9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2720元。

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贵院。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