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语:对于摊位和柜台的区别,大多数人是分不清楚的。以至于在订立合同时,两者往往被混用。一般认为室内的被叫做柜台,而室外的被成为摊位。但是在诉讼时两者的案由都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相同的法律。这里要着重强调一点,两者在税收上有所不同。

目录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


摊位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范文一: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8000元,滞纳金300000元,补缴优惠期间租金己减免金额X元,共计X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0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市某区××路×号院×号楼第×层×号摊位的租赁房屋,摊位面积为58㎡,物业名称:××广场。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0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租金为19元/m真/日(注:月租金=日总租金X365÷12个月)。在此基础上,租金每1年递增5%(第一年租金为19元/平方米/日,第二年租金为19.95元/平方米/日,第三年租金为20.95元/平方米/日)。租赁期间,受疫情影响,原告为被告提供减免租金优惠措施,双方于2020年07月30日签署《补充协议书》,具体约定减免租金的期限和额度。同时,双方明确约定“如原合同中途终止,则该优惠期间的减免租金政策承租人将不再享受,合同终止前应补缴优惠期间的租金减免金额。”2020年09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二个月期间的租金共计77672元。但是,到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再未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今日的任何租金,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撤场、搬离货品,之后在撤柜清场时原告发觉并采取留置货柜的措施。2021年01月0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公函》,希望原告不阻拦被告撤柜、清场,并且在《公函》中陈述“我司希望贵司能允许我司将剩余财产搬出,并希望贵司能及时对外招租,防止铺面持续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鉴于被告已经采取单方解约的行为,2021年01月0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租金滞纳金通知函》,要求被告支付租金98000元,补缴优惠期间租金已减免金额X元,自迟交之日起2020年10月1日至今日2021年01月1日,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滯纳金共计300000元。

上述租金、减免优惠、滞纳金款项合计:X元

律师语:滞纳金其实质是违约金,如果该金额明显过高,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或判决减免。

范文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1. 判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于X日解除;
  2.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3000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的物业服务费x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免租装修期房屋租金80000元;
  5.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解约违约金50000元;
  6.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补贴款(原告的实际损失)X元;
  7.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交还期房屋占用费X元;
  8.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上海被告就坐落于某市某区x中心x号铺位铺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第2.1条约定,租赁期限为8个租约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1日;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公司应向原告交纳营业额分成租金,并约定了具体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第11.1条约定了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第12.3条约定,被告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或补交租金、物业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每延迟一日,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款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延迟达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前述款项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被告公司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延迟支付租金超过10日的情况累计逾3次,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租赁合同》第15.18条约定,被告公司租赁场所在租期内整体对外经营面积比例须保持在85%以上,如整体对外经营面积低于85%,则按该租约年租金标准的200%支付租金;如整体对外经营面积低于85%超过30日,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第11.2.1条约定,原告依照约定行使解除权,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合同解除的解约违约金,被告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相当于4个月租金的解约违约金。根据《租赁合同》第21.8条之约定,解约违约金的支付仍然不足弥补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继续追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公司长期未按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并擅自长期将TG2层26铺位关闭。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发送书面函件,要求被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房屋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但被告公司拒不履行。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基于被告公司长期大量拖欠租金、物业费等租赁合同项下各项费用、擅自长期部分停业的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发送书面函件,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费用、按约返还租赁房屋等,但被告公司仍置之不理。

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律师语:合同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日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根据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来确定。

范文三:确认《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
  2.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向原告承租店面的租金X元,扣除已支付的租金X元,剩余租金X元;
  3.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X元(房屋占用费按月租金计算);
  4.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清场及维修费用X元,其中卷门维修费及电机费X元,楼梯维修费X元,清理费X元;
  5.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扣除押金X元,剩余违约金X元;
  6.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被告于2021年X月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标准计算,实际计至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完毕尚欠租金之日止);
  7. 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8月2日,被告向原产权人李某承租址于某市某区××路××号之××左店面(下称“案涉店面”),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使用案涉店面。在租赁期间,元产权人李某将案涉店面带租约出售给原告,并将被告缴纳的押金30000元在原店面转让款中扣除。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租赁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2、被告应于每季向出租方交付人民币九万元整,下次付款应提前拾天付清。3、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应向出租方交付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被告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出租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被告。4、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租金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叁拾天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提前解除而合同,收回房屋,若有家具杂物等不搬者,出租方则视为废物,任由出租方处理,被告不得有异议;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6、从第三年起(2018年9月1日),每年房租递增百分之四。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但直至2021年10月底,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至12月份的租金。后,被告主动提出承租案涉店面至2021年10月31日,而后即搬离案涉店面。截止2021年11月5日,原告几经催促,被告仍未搬离且拒付租金。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语:如果违约金诉讼请求部分未获支持是人民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所致,则不影响诉讼费用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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