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2-0144                                                                                                   合同编号:

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卡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中,甲方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乙方指消费者。

2.本合同所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骑行卡是指由甲方以电子载体形式发行的,在甲方共享单车平台上可以使用的车辆租赁服务的凭证。

3.本合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与消费者间进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卡(以下简称“骑行卡”)买卖交易。

特别提示

1.为保证乙方合法权益,骑行卡以实名认证方式购买。

2.乙方在购买骑行卡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部分,如不同意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请停止后续操作。

3.乙方通过在甲方的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等(以下统称“单车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成功购买骑行卡后,即视为合同成立。

4.乙方可自主购买合适的骑行卡,购卡前请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及所购骑行卡种类、特定使用规则等说明,应自行保管好购卡信息。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已购买的骑行卡,应在7日内申请退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乙方应及时根据单车平台提示或通告升级客户端,避免由于客户端版本低影响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骑行卡的购买、使用行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骑行卡种类

骑行卡包括单车骑行时长卡和单车骑行次卡两大类。

第二条 使用范围

骑行卡仅在乙方骑行共享单车时适用,具体使用区域、时段、车型、每次骑行最高抵扣金额等,以乙方购买的骑行卡种类为准。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收款账户信息

甲方开户银行:                                   

预付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账号:                                           

2.预收金额

以乙方在单车平台购买骑行卡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单个账号内骑行卡预付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

3.支付方式

甲方单车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多种支付方式购买骑行卡,具体以乙方在单车平台选择的支付方式为准。

第四条 有效期及额度

1.生效日期

乙方账户无骑行卡,购买骑行卡后,骑行卡立即生效并可使用。乙方有骑行卡,则:

1.1单车骑行时长卡:使用条件(指使用区域、每日最多使用次数等,不包含卡面金额、每日最高抵扣金额,下同)相同的单车骑行时长卡,后购买的在当前已有的单车骑行时长卡失效后立即生效;使用条件不同的单车骑行时长卡,在购买后立即生效。

1.2单车骑行次卡:在购买后立即生效,与当前所有的单车骑行卡互不影响。

2.失效日期

2.1单车骑行时长卡于骑行卡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3︰59︰59失效。

2.2单车骑行次卡于骑行卡有效期内次数使用完毕失效或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3︰59︰59失效。

2.3乙方如选择的是设有有效期的连续包月类自动续费卡型,则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不再续费。

3.额度上限

乙方账户内未使用的骑行卡权益对应的实付金额超过100元(即账户内当前剩余骑行卡权益对应的实付金额已达到100元,或虽不足100元再行购买将超过100元的),则无法继续购买骑行卡。

4.骑行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五条 使用规则

1.兑付

1.1单车骑行时长卡,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兑付骑行服务。

1.2单车骑行次卡,每次骑行兑付1次骑行服务。

1.3乙方可以购买多张骑行卡,单车平台默认结算时使用针对当前骑行最优权益的骑行卡。

2.计费结算

2.1骑行卡仅可结算正常骑行费用。

2.2骑行卡在有效期内,骑行订单结束车辆落锁,单车平台按照骑行卡卡种正常计费结算。

2.3乙方如同时持有多张骑行卡,则优先按照最优抵扣逻辑进行抵扣(优先使用可全额抵扣卡),如可抵扣的金额相同则按照过期顺序进行计费结算。

3.退费

3.1乙方自购买骑行卡之日起7日内未使用的,可向甲方申请全额退款;甲方应在乙方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回。

3.2乙方购买骑行卡后已经使用且骑行卡在有效期内的,按照如下方式办理退款:

3.2.1由于甲方原因停止经营,无法继续在当地提供服务的,甲方需提前告知停止经营情况及退款方式、时限等事宜,并自乙方提出退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原路退回剩余金额。

3.2.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骑行卡的,甲方应于乙方提交退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5日内退回剩余金额。

3.3退款方式:甲方按乙方原付款方式原路退款。

3.4退费规则。乙方在骑行卡使用有效期内发起的退卡申请,甲方按骑行卡实际余额退款。退款余额=骑行卡已实际支付金额(A)-对应骑行卡骑行实际抵扣金额(B),如果A>B,则退卡金额为【A-B】;如果A≤B,则退卡金额为0。

4.包月自动续费

4.1乙方确认开通骑行卡的连续包月后,通过授权支付渠道以30天为周期自动续费。

4.1.1乙方当前无可用的骑行卡,支付连续包月费用成功后,连续包月服务即生效。

4.1.2乙方当前仍有可用的骑行卡,则在当前剩余骑行卡到期前1天内续费,续费成功后骑行卡有效期顺延30天。

4.2甲方骑行卡连续包月价格发生调整,应在调整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如果接受,则在下次扣费按照新的价格继续执行连续包月服务。甲方将按调整价格进行扣费。如果乙方不接受价格调整,可通过单车平台取消包月自动续费服务。

4.3甲方须在包月自动续费每个扣费日前5日通过App通知或短信等形式提醒乙方。

4.4乙方如需取消连续包月,可通过单车平台关闭连续包月功能。

第六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单车平台以通知、弹窗等形式告知乙方骑行卡的使用规则,并保证乙方按照正规途径购买的骑行卡可以正常使用。

2.甲方单车平台应支持同一用户不同手机号之间的骑行卡转让,同一用户(即实名认证为同一身份证的)变更手机号的,可按照操作提示换绑新手机号。手机号换绑后,原手机号对应的骑行卡权益应迁移至新手机号。

3.甲方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预付金专用存管账户,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合同乙方骑行卡资金的安全。

4.甲方应提供24小时平台线上咨询和客服电话。乙方对骑行卡使用事宜有任何疑问的,可联系客服进行咨询(客服电话:           )。

5.甲方应依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乙方的注册身份及购卡信息安全。

6.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删除乙方的相关个人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保存的,依照其规定;除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前述信息。

7.乙方应依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使用骑行卡。

8.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账号或密码丢失,可按照单车平台操作提示或联系甲方客服申请找回。

9.乙方购卡后需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单车平台进行申请。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开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

第七条 赠送权益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处理方式

1.乙方购卡(含买赠等方式)所获赠品或者增值服务权益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均以甲方赠送权益的说明为准。

2.乙方购卡(含买赠等方式)所获赠品或者增值服务权益,在发起退卡时应当退回赠品或者根据权益使用情况从骑行卡退款中扣减。

第八条 消费记录及余额查询方式

1.甲方应保存乙方骑行卡消费记录时长不少于3年,并为乙方提供便捷的骑行卡余额查询方式。

2.乙方可通过甲方单车平台查询骑行卡使用规则、消费记录和余额。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更新,应通过在单车平台上发出公告、站内通知等方式提前通知。修改更新内容实施时间,不短于发布之日后7个自然日。

2.乙方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同意的,有权终止本合同。

3.骑行卡失效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乙方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暂停骑行卡的使用并解除本合同,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多次违反相关约定义务的;

(3)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于乙方所有通知均可通过单车平台网页公告、App消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进行;除常规信件以邮戳载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外,其他方式均以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或相关规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下列原因致使乙方不能使用骑行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账户因公安、法院等部门要求被冻结的;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或相关规则,给甲方造成损失而被甲方冻结的;

(3)乙方因保管不当导致账户被盗用或者丢失的。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仅因其名称的变更或者法人代表、负责人等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2.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合同约定的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和内容转让给第三人时,不得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并申请骑行卡余额退款时,甲方应按照前述规则给予退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