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起诉状一、健身房内突发疾病死亡

起诉状

原告:李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a分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279624元给原告李四;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x月初,张三听从被告a分公司人员的劝说鼓动,在他那健身可以减肥、降脂、降血压,便支付5000元办理了一张终身健身卡,从被告a分公司健身房开业起,就几乎天天到健身房健身。健身房开业不久,又在被告健身房人员的劝说下,支付了两万多元请被告健身房人员做私人教练,参加动感单车等各种运动项目。

从此,张三几乎每天上午和晚上都去健身房参加动感单车等激烈运动。2018年x月x日上午9点多,张三和往常一样来到a分公司健身房。9点14分,张三单独一人进入动感单车房锻炼到9点35分,有一个教练进来讲了几句话,然后继续快速踩动感单车。9点43分,那教练又进来讲了几句话,然后结束了动感单车训练。9点44-45分,经过公共区,然后在教练的辅助下进行负重下蹲运动至10点整。然后在教练指导下进行蹬腿锻炼至10点06分。10点06分30秒,张三进入私教场地,在教练指导下进行锻炼。至10点24分,张三疑似出现了不良反应,就坐下来休息两分钟,后站起来,出现手麻木等不良症状,而不断地甩手。教练便去冲了一杯水给张三。10点28分,教练又添了一杯水给张三,两人交谈。10点31分,教练继续添了一杯水过来。10点35分,张三还想继续练,但因身体不佳放弃了,坐下休息。10点43分,张三自己去换衣服。10点50分,张三从换衣间出来,无明显异常,然后和教练坐一起交谈。10点55分,教练离开,然后张三起身,因站立不稳,往右侧摔倒在地,幸有一个男人跑过来扶起,然后那教练快跑过来一起将张三扶到凳子上坐下,两人交谈一会,张三就打电话。11点08分,教练离开张三状态已经严重不佳。11点18分30秒,教练回来,两人继续交谈,中间喝了水。11点26分,张三继续打电话(估计是联系120救护车),然后两人继续谈话。期间张三状态非常不好11点39分,教练离开,一会又回来。这时张三有一个摸右腿的动作,此时右侧已经无法活动。11点53分,教练背起张三离开健身房,可能是120救护车来接了。

原告李四得知妻子张三在xx骨科医院,便赶往医院,经xx医院检查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因病情严重,转至xx县人民医院抢救,经人民医院诊断:1、左颞顶、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2、肺炎;3、原发性高身压。张三在xx县人民医院ICU抢救至2018年11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和原因为:左颞顶、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呼吸循环衰竭。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向会员告知健身风险和注意事项,本案被告仅向张三发放VIP终身健身卡,未对张三健康情况进行必要检查和了解,也未告知消费者健身风险、及根据个人身体情况开展适合的健身运动项目,因此本案被告存在未尽到安全告知提示义务。同时,在事发当日,张三在被告a分公司进行连续激烈锻炼已1小时多,身体正常的人都难以完成,更何况是患有高血压的张三,其身体已严重透支,被告的私人教练还继续让张三进行锻炼,在10点24分张三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后,被告没有相关急救医疗人员对张三进行检查和救治,仅是教练多次不断帮张三打开水的行为,喝水根本无法缓解超负荷运动引发的病情:特别到了10点55分张三起身,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此时被告教练在知道张三身体已逐渐出现严重病症,右脚、右手均不能活动等不适症状,但被告还是没有采取措施对张三实施救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一直延误至11点53分,教练才背起张三离开健身房送到一楼了事,健身房也没有任何人陪护张三到医院救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A市b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与其a分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事发经过及情节和过错程序等,两被告应承担30%责任。本案造成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74875.66元(有医疗收费票据予以证实);2、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参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有医院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疾病证明等予以证实),死亡赔偿金717180元(35859元/年×20年)、抚养费146349元(20907元/年×7年)、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误工费1747元(63778元/年÷365天×10天)、护理费1747元(63778元/年÷365天×10天)、丧葬费43056(7076元/月×6个月)、交通费2000元;7、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综上,本案原告的损失为932079元(717180元+146349元+1747元+1747元+43056元+2000元+20000元),两被告承担30%责任,即应赔偿279624元(932079元×30%)给原告。

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警醒被告和类似被告这些健身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要只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健身机构应首先对要健身的消费者身体健康情况做医疗检查,再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健身计划,像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肺炎等疾病的人是不能进行剧烈运动和超负荷运动的;并且健身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护人员,对健身过程中身体出现不适病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治,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快抢救,免使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的悲剧再发生。

特此起诉,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起诉状二、冲突后,突发心肌梗死

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281.6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220元共计9921.6元;

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A市a便民市场从事白条鸡的销售生意,2021年x月x日早晨原告出摊时发现被告占用了自己的一部分位置,原告将被告的筐子推回他自己的位置时,被告在后面推了原告一把,然后双方发生冲突,原告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刚到派出所原告就觉得心脏难受,后立即到A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受伤及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原告出院后就赔偿问题未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贵院,望判如诉。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起诉状三、雇佣关系受伤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A市B区a板材厂。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12,372元、护理费3,727.48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124,4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54,059.48元;

2.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20年x月x日起,原告张三受被告A市B区a板材厂雇佣从事板材加工工作。2020年5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左手卷进绞割机中,流血不止。被告将原告送至A市xx医院,被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左手3、4、5掌骨骨折、指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小指伸肌腱断裂。经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左手3、4、5手指已基本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生活及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屡次协商赔偿事宜,却始终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