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相关文书:隐私权权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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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纠纷答辩状范文一、答辩理由:安装摄像头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其虚构、捏造的事实。

1.原告不是A市B区××××房屋的业主。

2.被告名下的A市B区房屋并不是在××号房屋的正对面,而是斜对面。

3.被告所装的4个摄像头(原告所指为正面3个),于2017年2月安装,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自身物业的安全考虑,而原告是2019年初入住××号房屋,显然,被告无任何针对原告而安装摄像头的意图。另外,被告所装的摄像头,拍摄不到××号房屋,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4.原、被告相邻关系相处过程中,真正受滋扰的人、受害人是被告,原告人品奇差、作风跋扈,在xx小区无人不知,不仅仅是被告,xx花城的其他业主亦饱受其欺辱,被告及其他受欺辱的业主多次通过向物业、居委会反映投诉甚至是报警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但原告仍然无所顾忌、肆意妄为。因被告通过监控,发现其多次无故毁损被告财物、多次无故实施干扰被告正常生活的行为等恶行,原告为方便实施以上行为,无故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典例的“恶人先告状”行为。

二、安装摄像头是业主管理、保护自身财物的合法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78号房屋正面即已安装两个摄像头,原告不拆除自己安装的摄像头,却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如前文所述,被告所装的摄像头,拍摄不到78号房屋,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无需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原告虚构、捏造事实,所提诉讼请求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多次无故毁损被告财物、多次无故实施干扰被告正常生活的行为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影响,被告将另案对其主张权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隐私权纠纷答辩状范文二、答辩理由: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原告的所谓隐私权伤害诉求完全不成立,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应予驳回,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1.从保护客体来看,个人隐私在客观上一般呈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样态,在主观上权利人也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意愿。个人信息指向的内容则更为广泛、更为中性,包含能够识别到特定个体的各种信息,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主动积极使用的情形。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及相关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情况等。其中,原告的姓名、性别、地址、出生日期,一般情况下可适用于正常的社交场合,用于个人身份的识别和社会交往,不构成隐私。对于原告的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客观上作为公开的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未处于私密状态(裁判文书在裁判后也会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虽然原告主观上具有将该信息作为隐私进行隐匿的意愿,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但原告不愿意暴露该信息的主要原因并非基于其私密性,而是基于该信息会影响其社会评价,该法益并非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故单纯的上述信息不属于私生活领域的私密信息,不构成个人隐私。

2.从保护方式来看,一般认为个人隐私一经泄露即易导致人格利益受损,故其保护方式更注重消极防御,对他人的行为限制更为严格。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则包括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一定情况下容许他人合理、正当地利用,仅在信息处理者不当、过度处理等情形下才有可能引发侵权。

本案中,与仅进行消极隐匿不同,涉案信息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般来说可容许人们基于社会征信和司法监督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披露的方式进行积极的正当利用。虽原告主张上述信息泄露,会给其工作、生活带来困扰,但此种损害并非上述信息披露本身所带来的,而是超出范围和目的的公开,可能增加被非法滥用、引发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所致。可见,单纯的上述信息披露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致人格利益的重大损失。涉案信息保护的关键并非消极的隐匿而是防止滥用,更适于采取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保护。

综上,涉案姓名、性别、地址及其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私密信息,将涉案场景中利用的信息划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当今网络社会下对上述信息利用的社会普遍认知。

3.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告等数人起诉业主委员会,本质上是起诉全体业主,业委会开会决定公开信息,是对集体利益的综合考虑。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其代表的是广大业主xxx号诉讼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重大利益,业委会作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合法组织,必须依法如实将案情信息毫无保留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进行公开,由全体业主共同讨论、判断。

4.业主委员会公示信息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也未造成任何损害。从实际情况看,业委会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健康、财产保护、个人信用并无造成任何损失。相反,业委会依法进行公告,告知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发生重大利益损失风险。业委会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处置方式完全正确,对原告没有任何恶意的隐私破坏及中伤。法律文件限定在小区指定位置张贴、同时在小区微信号公布,没有扩大范围,没有人为中伤,更没有捏造事实构陷原告。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具有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本案中业委会及本人行为合法正当,无侵权行为,同时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原告主张内容纯粹为无稽之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此规定明确的是原告并未因此遭受损失,业委会及本人的行为为并未给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明显不恰当。

5.2020年涉案小区成立业委会以来,、原告对业委会依法筹备业主大会进行干扰和人身攻击,对小区业委会、监事会成员进行抹黑、丑化,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件中,身份具有外在性、社会性、共享性等特点,其作为长期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当事人,在小区内广为人知,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已经不具备隐私权。

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隐私权纠纷答辩状范文三、答辩理由:律师持调查令调查,不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答辩人在诉讼代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举证既是作为另案原告的义务同时也是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对于原告的收入情况是判断增加抚养费用重要的依据也是本案的要件事实,但是原告的收入,只有本人以及其用人单位知晓,另案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特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调取证据。答辩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行为是根据原告授权而实施的行为,申请调查令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2、答辩人、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以及律师执业证,向xx银行行调取原告的银行流水,xx银行行依法依规出具原告2016年至2022年期间的“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原告及代理人将对账单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证据也最终作为认定增加抚养费用的重要依据。该调查取证的行为与本案的审理的法律事实息息相关,原告及诉讼代理人仅将该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并未作其他用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该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有调查取证的权利的。在抚养费案件中,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正是其调查取证权利的体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根据该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和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多次侮辱性语言攻击答辩人,甚至预想通过暴力的方式威胁答辩人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并且无中生有起诉答辩人律师称其侵犯隐私权,原告的行为侵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答辩人侵犯其隐私权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答辩人恳请法庭明断是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隐私权纠纷答辩状范文四、答辩理由: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没有侵犯隐私权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答辩人拆除摄像头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邻居关系,安装摄像头是基于防盗安全的需要,且该摄像头对准的方向是答辩人自家门口,没有对准被答辩人家的门窗,丝毫未能拍到其居住空间的任何位置,所以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再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从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二行、第三个字开始写到,共用同一过道来叙述此处空间的作用是共同用的,与民法典的1032条第二款、1033条第二项规定中提到的私密空间是相反的两个概念,民法典并没有禁止。答辩人在对着自家大门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所以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隐私权纠纷答辩状范文五、答辩理由:律所打电话催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答辩人从未侵犯过被答辩人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未实施违法行为。被答辩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即已明确认可和同意发卡银行及其委托,致催收机构有权以电话方式对其进行欠款催缴。因此答辩人通过打电话催收的行为是在被答辩人的授权之下进行的,该行为具有合法的依据。

2.答辩人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电话过程中一直都是友好的态度提醒答辩人信用卡逾期的事实,答辩人是在合理限度内对被答辩人进行催告,并未有过任何过激言行,该通电话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隐私泄露,未公开,答辩人也未侵扰被答辩人的私生活安宁。

3.答辩人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答辩人拨打被答辩人的电话是为了提醒其在xx银行信用卡已经逾期并协商还款方式,而非窥探骚扰其隐私,也未破坏其个人隐私保护权,未对其任何信息进行公开,因此答辩人的行为未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犯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