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答辩状范文三篇

目录

  •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依照协议,银行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个人信息;
  •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答辩人公司不存在非法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寄送快递的行为;
  •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诉争信息不属于法律上所指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依照协议,银行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个人信息

答辩状

答辩人:xxx银行,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2021年3月2日,原告通过电话营销渠道申请办理了答辩人发行的信用卡,并预留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答辩人经审核认为原告符合发卡条件,向其发放了一张银联人民币白金卡,卡号为×××。2021年5月10日,原告自行通过APP激活上述信用卡;在激活卡片过程中,答辩人对原告对身份信息进行了验证,并请其仔细阅读《答辩人发行的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答辩人发行的银行信用卡章程》,原告在“协议/签名”界面上勾选“本人已阅读全部材料,充分了解并清除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章程的各项规则”后,点击“同意协议,去签名”按钮,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答辩人在验证核查原告提供的信息后,对信用卡予以激活。此后原告一直正常使用该信用卡。2022年1月10日,原告对答辩人营销人员通过电话向其营销财xx业务进行投诉,认为答辩人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将仅限于办理信用卡使用的其个人信息用于贷款推销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此后,答辩人就上述投诉事宜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但协商未果,引发本案争议。

答辩人认为,根据《答辩人发行的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第2条第8款明确约定:为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客户授权同意银行自行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信贷产品推荐、增值服务、金融服务用途…如客户不同意向银行及其集团成员、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在收到通知后,将依约停止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客户因而将无法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的明示义务,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答辩人发行的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第2条第8款之约定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答辩人通过客户协议已事先获得原告的授权,可以将其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信贷产品推荐、增值服务、金融服务用途,不存在擅自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情形。

进一步讲,答辩人营销人员向原告推荐的“金融”业务,其性质属于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是基于信用卡产生,并非其他一般的信贷业务。营销人员征询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财智金业务亦属于答辩人向客户提供信用卡服务的一项内容,不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有关“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的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答辩人公司不存在非法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寄送快递的行为

答辩状

答辩人:xxx银行,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公司不存在非法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寄送快递的行为。答辩人公司对于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均不认可。在寄件时139XXXX****的号码是原告所在公司公用号码,寄件行为是职务行为,王经理也并不见得指的就是原告。原告在首次下单时已经填写了其个人信息及对应的电话号码,这些信息全部由原告本人提供。至于所提供的号码是否属于个人号码,答辩人公司不可能知道,只能依据原告的填写,默认是原告的号码。

涉诉三单快递是在有人下单的前提下,答辩人公司才会前往寄件地点收取快递,如没有人下单,答辩人公司是不知道有这样的信息的。如原告认为信息被冒用,也是他人使用原告个人信息下单,答辩人公司没有必要用原告信息给他人寄送快递。发快递时只需要填写寄件人相关信息、收件人相关信息及物品,不需要填写身份证信息,身份证信息不会体现在运单上。身份证信息是答辩人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留存,不会影响原告任何合法权益。关于答辩人公司留存原告身份证信息,是有依据的。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14条及第3条第1款,《快递暂行条例》第22条。

二是依据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第5.3.4条,原告下单前确认电子契约条款,而按照电子契约条款第5条的约定,答辩人公司已告知原告会对首次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答辩人公司登记信息也是答辩人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要求,履行《快递暂行条例》第28条的要求。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诉争信息不属于法律上所指的个人信息

答辩状

答辩人:xxx银行,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诉争信息不属于法律上所指的个人信息。答辩人公司的APP历史车况解析服务是通过注册用户录入的指定车辆车架号向第三方机构申请调取该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出具历史车况报告,辅助二手车交易的一项信息服务。答辩人公司从第三方购买数据字段及信息,付出相应成本,对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解析。答辩人公司与数据提供方签订的数据合作协议中已明确要求数据提供方仅提供非个人数据字段,并对信息进行脱敏化处理后再传输给答辩人公司,购买的信息包括:

1.标的车辆的历史维修项目和所更换的材料;

2.标的车辆的历史保养项目和所更换的材料;

3.标的车辆的历次到店时间(仅显示年月)和所登记的到店时里程数。答辩人公司拒绝获取具备可识别性信息,实际亦未获取该类信息。车况报告未披露车主身份、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数据字段,亦未披露维修地点、具体进离店时间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

诉争信息仅能反映汽车作为物品本身的使用情况,属于车辆信息,无法识别原告身份,不具备可识别性。

(二)诉争信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1.他人阅览诉争信息后无法关联到原告身份,也就不可能因诉争信息而打扰到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

2.诉争信息不具备私密性。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在车辆所有权人或实际车辆使用人、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维修人员及其所属维修机构、汽车经销商及其所属的汽贸集团、维保数据的信息系统建设者、主机厂商以及政府机关等主体参与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故诉争信息不是对原告秘密活动的反映。汽车维修保养行为发生在经营场所即公共空间,故诉争信息不是对原告秘密空间的反映。

3.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二手车卖方的法定义务。商务部2017年修订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基于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二手车卖方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原告不具有对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的消极性、防御性支配权,并且在车辆转让时应附带将相关信息一并转移,这与隐私权专属于自然人且不得转让的属性相矛盾。充分公开诉争信息弘扬了诚信、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不会损害原告的人格利益。

4.将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汽车及其零部件类投诉始终位居投诉量首位。其中,隐瞒二手车车况问题是该类投诉中的重点、热点、难点。经检索裁判文书和有关司法大数据,保守估计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涉二手车车况相关案件数万起。历史车况信息是二手车买卖合同标的的重要事项,维保信息对双方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影响重大。长时间以来,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和技术壁垒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严重限制了答辩人国二手车的流通速度和流通质量。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平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减少二手车相关矛盾与纠纷、建立健全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重要举措。

5.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已被行政机关依法获取,属于公有领域信息。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指出:构建基于汽车维修数据的汽车后市场协调管理体系,促进交通运输部门与质检、保监、公安、商务和环保等部门的合作,为促进汽车“三包”和二手汽车公平交易等业务提供有效保障。机动车维修单位有义务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依法保存并上传,该类信息属于公有领域信息。一旦将诉争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机动车所有权人可将机动车维修保养信息作为私密信息进行“垄断”并据此对抗行政监管。

(三)开发利用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已形成行业惯例,答辩人公司信息内容正确、数据来源合法。支付宝、58同城、汽修宝、汽车之家、蚂蚁女王、车300、华夏二手车、第一车网等均提供车辆维保数据查询服务,证明诉争信息内容正确,且已经被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广泛的商业开发和利用。诉争信息由某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答辩人公司提供,两公司已明确承诺相关数据来源合法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全球性的监管惯例,答辩人国政府亦鼓励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广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推行汽车维修、保险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维修记录信息、保险赔付记录信息等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询。鼓励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服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2020年4月9日举办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鼓励数据服务企业提供保险、维修、保养等历史车况信息的查询服务。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已建立集约化自主查询平台,实现了汽车维修保养数据的公开查询和共享。以维保数据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司法部自2008年开始运行全国机动车权属信息系统,任何人都可在无须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车架号直接访问。在CARSFORSALE和CARFAX平台上,任何人都可不设限地通过车架号免费或付费获知汽车事故、维修、保养、保险、担保、过户、召回、历史检测情况等近40个类别的官方信息或企业自主采集的其他汽车历史信息。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的自由流通可有效解决二手车交易痛点和监管问题,有利于推动提升二手车流通速度和流通质量,防止交易欺诈,防范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诉争信息客观反映了案涉汽车的真实情况,原告提出的售价因诉争信息而降低是买方基于真实车况而作出的正当、合理的市场行为。

原告的合法权益未因诉争信息而受到侵害,其诉请不具备司法保护的正当性。答辩人公司不仅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而且符合汽车行业整体利益,符合国家宏观政策鼓励方向,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共福祉,最终使包括原告在内的不特定汽车消费者群体受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