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答辩状范文

目录

  •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原告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理由不成立;
  •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本案案由应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被告不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
  • 答辩状四、答辩理由:双方系再婚,婚后始终保持经济独立;
  • 答辩状五、答辩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答辩状象征图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原告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理由不成立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部分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21年1月20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存款,导致被告至今无生活来源。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只能靠向亲戚朋友借钱生活,并不是原告所称的不支付原告母亲的住院费用。

二、庭前被告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理由是原告在婚前隐满了其患有重大疾病,原告已于2023年1月20日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院已立案受理。

三、2021年2月21日,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内财产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物品及存款归各自所有,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故被告名下的存款属于被告所有,没有代原告履行赡养的义务。

四、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的理由是其母亲生病住院,但原告母亲以前就患有此病,且原告的母亲还有配偶,其他子女,并非只有原告一个孩子,不是必须支出。

另外,原告母亲名下还有财产,并非无力支付医疗费,达不到婚内财产分割的必要条件。

综上,原告起诉部分与事实不符,其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理由不成立,并且被告已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如法院不同意被告的申请,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本案案由应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第一、本案案由应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本案系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分割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死亡赔偿而引起的纠纷,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本案案由应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第二、本案不符合共有分割的法定条件,在领取赔偿款时原被告均在场,因医院指定A银行账号,但是A银行系A省地方银行,原被告均在B居住,异地支取不方便,双方一同将赔偿款取出,由被告保管,双方约定该赔偿款扣除处理赔偿过程中的花销,剩余的钱不能花也不好花,留给下一个孩子使用,因此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三、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的,感情基础牢固,自原告怀孕后,便接到被告姐姐家,由被告母亲照顾,因为被告一家觉得原告年龄小而且缺少母爱,尽全力给予原告家庭温暖。因原告没有工作、被告收入少,被告的父母及姐姐在经济上全力支持原告。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的儿子出生,自孩子出生时起就由被告母亲帮忙带,被告父亲和姐姐出资,所以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没有感情和关爱”简直就是良心泯灭。2021年2月10日,原告与其祖母发生矛盾,原告拿孩子出气,导致孩子左手被炕柜玻璃割伤,送往医院治疗,术中突发心率及血氧饱和度骤停,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当时被告家族先后来了数十人,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僵持不下,6月19日委托律师、21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直到23日才达成调解,6月30日才收到赔偿款。被告按农村习俗为孩子办理后事,做了三天法事给孩子超度,超度的第三天,原告便回娘家了,被告以为是原告心存内疚想回娘家散心,没想到等来的是一纸诉状,诉前,原告根本没有离婚的想法,双方已经商量好三年后再要一个孩子,弥补儿子去世的遗憾。诉前,被告统计了一下:自原告怀孕、结婚至孩子出生,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收入微薄,被告亲属为接济原被告生活,花费近20万元。在处理孩子医疗赔偿过程中,被告亲属花费近10万元。

从原告怀孕到孩子死亡,全家人省吃俭用、倾尽所有为原被告付出,孩子用命换来的赔偿款谁也不能动,留给下个孩子用,原告离婚是假、分钱是真,真实意图就是觊觎该赔偿款。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因意外丧子还没有走出悲痛,相信时间会治愈一切,给彼此一点时间、给家庭一个机会,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被告不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本案原告与被告尚未离婚,依法不能够分割所谓的共同财产,原告提起的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只有这种行为才能够进行婚内分割,但是本案被告并没有这些行为,所以本案不宜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案由。

退一步来说,如果说要分割,目前被告这边也没有财产可分割,之前因为经济的原因就把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卖掉,卖掉所得款项是3017000元,其中100000元定金是买方直接汇过来的,还有200000元是中介汇过来的,余款17000元是房屋中介受理的中介费和办理房屋交易的相关费用。

总而言之,该房转让所得款到被告的手上就是300000元。原告在诉状声称被告得到购房款后就携款潜逃或离家出走,这不是事实,之前原告和被告都是在xx镇居住的,房屋卖掉之后原告回老家居住,被告仍然留在xx镇内继续打工和经营餐馆,在原告后来的多次治疗当中,被告都给予护理、送饭等,包括原告来回的路费,都是被告做的,并不是原告诉状所说的携款出走,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那么售房所得,其中用于还银行贷款的就有200000元,其余有用于个人的借款和用于餐馆的经营支出和购买二手车辆,事实上这些钱都是为了支付原、被告的债务,该房在付完首付款之后,所有的按揭贷款都是被告支付的,房屋的装修和家具都是被告个人出资,被告这些钱哪里来,被告在餐馆打工,很显然没有经济能力的,其为购置家具和装修房子还向其亲戚借款50000元。

综上,原告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四、答辩理由:双方系再婚,婚后始终保持经济独立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起在A市务工,期间被告向自己亲戚借钱在A市转租了一个摊位用于自己经营,原告在其兄弟处打工,双方经济独立。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因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始终保持经济独立。

二、A市的房子是被告独自出资和向自己的亲姊妹借款购买,原告没有支付过首付和按揭款,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均没有原告名字,故该房屋系被告个人财产。因被告生意亏本且患上阿尔兹海默症疑似,无法继续做生意,故被告于2018年5月将A市房屋变卖回自己家乡养老,这些被告均是与原告商量过。A市房屋卖了990000元,其中还了银行90000元按揭款,被告实际得到卖房款900000元,剩余卖房款为女儿购买了一套房屋、还了借款欠款及被告生病的开支后就没有了。原、被告一起在青神购买的房屋中居住,且原告知晓被告所有情况和开支。

三、原告起诉状称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不属实,事实是原告嫌弃被告患病,对被告不关心,不照顾,经常对被告家暴,且心急被告每月服药看病需花很多钱,故于2021年10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又起诉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被告均系再婚,经济各自独立,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在A市和青神买房均告知了原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五、答辩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如实列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其名下房屋及现金存款应当在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提出。

二、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原告账户转移至答辩人账户60万元,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转账的,且作为交换,答辩人同年11月20日将从单位分到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019年原告将此房出售,获得360万元售房款加上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故原告名下仍有大量存款。

答辩人用60万元炒股,并未再转移任何人,女儿自2017年出国留学至2021年回国,答辩人用该笔款陆续给原告转账50万元,加上原告认可的5万元,共计向原告转账55万元用于承担女儿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以上表明答辩人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后,答辩人与原告自2016年第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5月在一次争吵后,原告更换家里门锁,不让答辩人回家,无奈下答辩人自此在外租房生活,直至今日。

辩人的工资收入需要支付房屋租金及慢性病的医药费,而工资收入月均6、7千元,仅够维持基本生活,不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原告在占有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如实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线索,隐瞒其知情转账的事实,缺乏诚信,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