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

目录

  •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宅基地使用权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房屋需双方同意;
  • 答辩状三、离婚时已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配;
  • 答辩状四、股东均未实际出资,不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形;
  • 答辩状五、答辩理由:第三人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视为不接受赠与。
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图片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宅基地使用权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涉案土地使用权应系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不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原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问题已经分割完毕,原告明确签署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中的安排,无其他不同意见,基于夫妻一场,被告主动放弃了吉利自由舰一辆和现金若干,夫妻财产已经分割完毕。

涉案宅基地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涉案房产也无房产证,一直未进行确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属于违法占有,宅基地房屋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只有依法取得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才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合法取得的相关手续,会导致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不明确,权属不明确。原告离婚后已经将户口迁出,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户的组成成员因婚姻关系的解除,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发生了变更,因此被告无权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已经无法记清,但出资和建造并非原被告共同出资。被告作为一名父亲不会对孩子不管不顾,其一直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房屋需双方同意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双方房屋的性质是共有,离婚协议书第4条第2款约定如要变卖该房屋,需经双方协议。从该约定看出,双方对共同房屋的处置是作有约定的,如果要处置该房屋必须双方同意,否则就不能变卖。现在被告不同意变卖房屋,就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原告主张拍卖、变卖房屋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称,被告将原告的全部衣物、用品移出涉案房屋。原告又称无法进入涉案房屋,原告认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受到限制,这些陈述都没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房屋的共有基础已经丧失。

原告起诉状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而被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可以进入房屋居住,而且被告亲自到接原告回案涉房屋居住,所以原告陈述的共有基础已经丧失的理由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要变卖案涉房屋,根据离婚协议书第4条第2款的约定,价款被告先占30%,剩余的70%由原被告双方及子女各占一份,原告主张分配50%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对房产的处置已经有了约定,原告又要变更约定,相当于无故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送给未成年的子女的财产是不可撤销的。

离婚协议书都约定了子女的份额,被告在离婚后最近是失业的状况,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的义务,若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只能导致被告无法维持子女的日常生活水平,无法保障子女在小学及中学的读书。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离婚时已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配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不存在遗漏共同财产未处理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离婚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XXXX民初XXXX号调解书,原、被告自愿离婚,并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涉案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财产折价款20000元。该这20000元财产折价款就包括了婚姻存续期间房屋还贷、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屋内的家具等。原告在诉请中要求分割房屋装修,房内的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屋的装修是登记结婚前完成的,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原告出尔反尔,就已经查明处理的事情,重复起诉,不合法。

二、被告与原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已经查明,不存在遗漏共同债务尚未处理的情形。原告在离婚一案庭审中陈述没有共同债务和债权,而被告本着一次性化解纠纷的原则,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也没有进行深究,然而原告却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对该主张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如果原告坚持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那被告认为应当将自己在离婚纠纷中未进行分割的共同债务一查到底,要求原告依法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四、答辩理由:股东均未实际出资,不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形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涉案房的净值仅几万元。

答辩人通过父母家庭的帮助和使用过桥资金的办法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买下该套房后,经原告签字同意而马上将套房抵押贷款了10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相当于按揭款)。离婚诉讼中,原告自认贷款余额9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套房现有价值先扣减贷款余额后,方可进行分配。

二、涉案A公司(涉案A有限公司)的股东均尚未出资,不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形;因涉案公司存在其他股东,原告要求在与答辩人之间直接分割该公司的股权违背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生效离婚判决确认涉案公司的五名股东实缴的出资均为0。有限公司不但具有“资合”的特点,更重要的是还存在“人合”的本质;其他股东未必同意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股份发生变更,答辩人亦不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分割)给原告,公司的内部事务应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处理。

三、B公司(B公司开发有限公司)系答辩人个人婚前财产(代表家族持有),原告无权要求分割答辩人在该公司中的股权。生效离婚判决确认B公司成立在结婚前的2010年4月6日,证据证明B公司的注册资金亦早在结婚前的2011年2月2日就已全部到位;据B公司公司的“族谱”,结合不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转让款的0元股权转让协议等答辩人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这一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四、尚有由原告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需一并处理(答辩人已提反诉)。

综上,原告关于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基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五、答辩理由:第三人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视为不接受赠与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李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受赠人系第三人,已年满25周岁,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需原告代为起诉,而且第三人并未向法院递交任何书面材料或在起诉状上签字。

二、第三人至今也没有接受答辩人与原告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视为不接受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至今没有表示接受该赠与,原告的起诉不能代表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答辩人与原告户口还在一起,且二人一直同居。原告从未主张过房屋过户,直至2021年原告起诉前与答辩人产生矛盾,二人分开,原告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真实动机不纯,实为一己私利,为泄愤才鼓动第三人要答辩人搬离房屋。

三、答辩人在2022年1月2日已书面撤销了对第三人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已不再享有受赠房屋的权利。

2022年1月2日,答辩人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向第三人发送了撤销房屋赠与的书面通知,该撤销通知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原告与答辩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A区××路××小区××栋××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LIAO(2020)A市不动产权第1××8号]归第三人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现原告仅凭上述约定而主张房屋所有权,依据不足,因为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另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己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答辩人系家中独子,也是下岗工人,现生活困难,且仅有这一处住房,如果失去这一处住房,答辩人将没有地方居住,因此答辩人不得不撒销对涉案房屋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现原告没有考虑答辩人目前生活困难,如果把房屋过户后第三人勒令答辩人搬离,答辩人将没有地方居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的父母系退休职工,拿出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为答辩人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款。现答辩人的父母已经将近80岁,如果答辩人被勒令搬离将会对老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涉案房屋现仍登记在答辩人与原告名下,所有权仍属于答辩人与原告。答辩人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四、答辩人签署离婚协议是在原告隐瞒事实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字。

答辩人与原告离婚之后,答辩人发现在离婚前受到原告欺骗,答辩人一时心软签下离婚协议。原告在离婚前就已经出轨,为达到与出轨方王某长期在一起的目的而提出离婚。原告在某商场专柜做经理期间与一名叫王某的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该男子电话号码为×后原告因与王某闹翻,被王某抛弃,转而又主动要求与答辩人恢复二人关系,答辩人看在多年夫妻感情上和为了女儿以后前途考虑就答应了其请求,未曾想到原告还是对王某念念不忘,两人又在一起了,造成答辩人与原告产生巨大矛盾。最终原告因心虚干脆将答辩人诉至法院要求答辩人搬离房屋,因为心虚并且想与答辩人恢复关系,所以第一次起诉后主动撤诉,但答辩人不答应搬离,原告后来不死心又二次起诉。答辩人在与原告同居期间就将两人去年离婚前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和王某发来的短信保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答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五、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搬离房屋。

答辩人与原告李某系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共同享有对房屋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在房屋产权还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答辩人作为产权人依然拥有居住权。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有居住权,却并不排斥朱某1也享有居住的权利,涉案房屋答辩人当然有居住权,原告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答辩人搬离房屋。并且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变更登记时间并未明确履行期限,因为第三人现在南京工作,当初答辩人意思是在过世后以遗嘱的方式办理至第三人名下,绝不是将房屋立即过户赠与第三人。实际上答辩人生活困难,不可能为了与原告离婚净身出户,此违背人之常情,所以离婚协议不是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面临的实际情况是现在还不具备将此房产过户给第三人的条件,根据《民法典》对赠与行为的规定,已履行部分即已生效,不能撤销;对没有履行部分的赠与义务,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利益而赋予其可以主张不再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