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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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辩状一、没有经济独立,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履行赡养义务;
  • 答辩状二、姊妹四人原告只起诉答辩人,是有人从中作梗使坏;
  • 辩状三、原告作为父亲应尽到父亲的义务,才能要求儿子履行义务;
  • 答辩状四、房产分给了其它子女。
支付赡养费图片

答辩状一、没有经济独立,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履行赡养义务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述“众多群众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原告于2020年曾就赡养费对我提出诉讼,当时在法院工作人员跟我的电话联系中,我明确表示过会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不曾出现原告所说的拒不履行的情况。

二、原告诉讼请求不合情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4000元赡养费已经相当于我三个月的生活费。我2022年大学毕业,毕业至今一直在家脱产备战考研,目前没有经济收入,日常的开销暂时都依靠着母亲。而原告名下曾有两辆车,一辆货车和一辆校车,校车于2020年以十多万转卖出去,依此情况来看原告的经济条件是能完全应付其日常生活的。除此之外,原告还有一个生子,且该儿子已经工作多年,若在该儿子承担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的前提下,结合我目前的经济能力、他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原告提出这样高额的赡养费是非常不合理的。至于原告的身体情况,自我6岁到原告家中起,原告已是四级残疾,除去走路姿势,其他情况与正常人无异,更何况他还当了许多年的私家车司机和校车司机,这同样也可以说明他的残疾并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因此原告针对自身的残疾额外提出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也是不合理的。我没有否认原告对我的付出,也没有说过不承担赡养义务。我刚大学毕业,现在还没工作,就算我刚毕业就上班,也尚在实习阶段,原告主张要求每个月4000元是不合理的。我以后参加了工作,有收入的话,我肯定会承担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目前还没有经济独立,没有经济收入,我认为在现阶段提出这样的诉讼是不妥当的,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姊妹四人原告只起诉答辩人,是有人从中作梗使坏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赡养二原告的义务。父母生养了我们姊妹四人,赡养父母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截止目前,答辩人从未说过不赡养二原告。在二原告住院期间,答辩人不但在医院陪护,还最大努力地支付医疗费。平时过节,答辩人也给付二原告生活物品,未有懈怠。二原告只起诉答辩人,是有人从中作梗使坏。

第二,答辩人现在的家庭经济条件异常困难,无力给付二原告更高的赡养费。答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异常差,患有癌症,每年需要支出大量资金治疗疾病。对于仅依靠耕地取得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这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即便这样,二原告平时在生活上有困难,答辩人都会及时地帮助解决。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二原告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常理,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赡养二原告的义务。鉴于答辩人的经济条件,确实难如二原告所愿。请求人民法院考虑答辩人的经济条件和身体健康状况,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原告作为父亲应尽到父亲的义务,才能要求儿子履行义务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被告答辩人提交书面答辩称,一、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与答辩人是父子关系,答辩人母亲在答辩人十多岁时因原告长期使用家庭暴力殴打母亲,导致母亲与原告离婚,然后带着小妹外嫁,骨肉分离,长期以来,答辩人履行作为儿子应有的孝道,答辩人在母亲在世时一直供养母亲,经常给母亲钱,购买衣物,提供生活保障,己尽儿子的职责,而大哥王国先、小妹王国英从来没有赡养过母亲。而原告一直跟随小妹王国英生活,平时,答辩人也尽孝道给钱给父亲,不是没有赡养父母,原告所诉不是事实。

二、原告生活费都是从答辩人果园收入作为经济来源。答辩人兄妹三人,大哥在八十年代己结婚,小妹在1992年结婚,答辩人在1993年结婚。答辩人在1984年借钱竞标到村小组果园,结婚前一直由答辩人管理,在兄妹分家时(1992年2月)果园是答辩人所标,分给答辩人,一直由答辩人管理收益。在1992年冬答辩人结婚后,由于要外出务工,就把果园转给原告管理,原告一直管理至2018年。在此期间,果园收入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也赚了不少钱。

三、原告在分家后一直跟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答辩人在分家后夫妻两人出去务工,果园由原告管理收益,而原告开始一个人生活了几年,后来一直跟随大儿子王国英生活,在此期间,原告管理果园所有收入也在原告手上,没有分给答辩人。答辩人一直赡养母亲,也给钱赡养原告,己尽孝道。

四、原告所做作为导致答辩人开始不赡养原告,是原告过错所致。2019年原告在没有征得答辩人同意,就把答辩人在1984年向村小组竞标的果园苹果树砍了,将果园地分给大儿子和小妹,答辩人提出异议,由此经村委会、镇司法所调解,但原告就是偏心维护大儿子与小妹,答辩人由此就没有赡养原告了。原告故意挑起家庭矛盾,没有做到作为父亲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处理答辩人果园事情。答辩人无奈,就果园权属己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己先开庭审理,目前没有判决。

五、原告应归由大儿子赡养,不应由答辩人赡养。原告年轻时一直跟随大儿子居住生活,所有收入来源全部归大儿子,也一直照料大儿子家庭,没有照料答辩人家庭,现在年老了就要求答辩人赡养,年轻时为何不帮忙答辩人照料家庭?那怕每个儿子轮番一年或两年也好,年轻做得事是大儿子的父亲,年老做不了事是三个儿子的父亲,这样讲不过去。况且,答辩人一直赡养母亲,没有可能答辩人要同时赡养两个父母,原告夫妻有三个孩子,所以,答辩人不赡养原告是合理的,是讲的过去的。

六、原告所做的事情完全没有父子之情,严重侵害了答辩人利益。在2019年,答辩人因与原告争议果园地的事情,村委会和镇司法所在调解阶段,原告指使龙田村的吴细雄、集义村的陈求添用推土机把答辩人薯苗和菜全部推了,答辩人前去阻拦被原告打伤,原告行为造成答辩人养的猪没有食物,身体受到伤害,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这是一个父亲所做的事情吗?

七、原告提出要求答辩人每月供养500元生活费和分摊医疗费用答辩人不同意。原告在答辩人三兄妹当中,最不关心的是答辩人,答辩人没有正常享受父爱,没有得到原告的资助,答辩人家庭也没有得到原告照顾,答辩人己供养了一个母亲,其他两个兄妹没有赡养母亲,原告应归其他两个兄妹赡养。答辩人不同意每月供养500元生活费和分摊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要求答辩人赡养,要求答辩人履行义务,但有付出才有回报,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首先原告作为父亲应尽到父亲的义务,才能要求儿子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没有对答辩人尽到父亲义务,作为儿子的答辩人也无法尽到赡养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四、房产分给了其它子女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答辩人作为原告的子女并不抗拒赡养原告,甚至曾经与大哥共同争夺监护原告,后经A市B区人民法院(2021)XXX17X号,判决指定大哥为原告的监护人,且原告当庭明确表示,已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过户给大哥,由大哥为自己打理今后的生活,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以及考虑答辩人实际经济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裁判。

一、原告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原告监护人要求被告答辩人承担赡养费4000元/月,需对此举证该赡养费标准。根据A市统计局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2021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002元。本案中,原告虽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答辩人作为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协助老人安度晚年,但原告系退休人员,每月的退休金额不低于4000元,故原告并不属于生活存在困难的父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及监护人需举证证明原告的赡养费需4000元/月的生活标准。

二、答辩人不仅名下无车无房,且经济条件较差,原告原告有多名子女。各赡养人应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首先,原告有三个子女,大姐、大哥、答辩人。原告名下有三处房产,其中一套过户至大姐名下,剩余两套均过户至大哥名下,故大哥名下有两套房产,答辩人名下并无房产。

其次,答辩人目前系超市保洁,月工资为6000元左右。此前,答辩人一直和原告居住在一起,但自2019年结婚后,不再和父亲一同居住,需要自行承担房屋租赁费3400元/月等必要生活开销。最后,大姐、大哥名下均有房产,较答辩人相比,大姐与大哥的经济条件属良好。故针对原告要求大姐、刘出艳承担赡养费4000元/月,也应考虑各赡养人的经济状况。

三、原告曾表示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过户至大哥名下的前提,系因以后和大哥一起生活,无需大姐、大哥在经济上对其照顾。被告答辩人作为原告的子女,在2021年曾与大哥共同争夺监护原告,后经A市B区人民法院(2021)xxx11xx号,判决指定大哥为原告的监护人,且原告当庭明确表示,已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过户给大哥,由大哥为自己打理今后的生活。在庭审期间,法官也曾和原告视频询问将房屋过户给大哥的原因,原告表示,鉴于以后会和大哥共同生活,自己无需答辩人的照顾,故将其名下两套房产均过户至大哥名下。

四、关于原告的住院费、护理费、医药费共计xxxx元,原告及监护人并未举证该花销明细。据答辩人所知,父亲原告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举证该住院费、护理费、医药费再扣除医保的基础上,应缴纳的实际费用。但原告对此开销明细并未提供证据。故此诉请并无事实依据。

以上为被告答辩观点,望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