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答辩状范文

目录

  • 答辩状一、不需要原告赡养,也不需要原告支付赡养费;
  • 答辩状二、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双方继父子关系;
  • 答辩状三、原告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答辩状四、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继父子关系。
赡养关系

答辩状一、不需要原告赡养,也不需要原告支付赡养费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母亲的赡养问题已经经过了两次诉讼,法院均已作出处理,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原告无权要求变更赡养关系,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母亲由答辩人赡养,无变更赡养关系的必要,母亲也愿意由答辩人赡养。2021年9月26日,经法院调解,母亲由答辩人和原告轮流赡养,但轮到原告赡养时,原告音信全无,无故失踪,经过多次拨打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上原告家中,也没找到原告。原告不履行调解书中的赡养义务,故母亲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答辩人赡养,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xx109民初xx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母亲由答辩人赡养,原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

判决后,答辩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母亲照顾周全,母亲在其赡养下健康及心情都得到了较大改善,原告每月应支付的1500元赡养费我方也不再申请执行,以后也不向原告主张,希望原告不再提出轮流赡养的要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双方继父子关系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不同意解除双方继父子关系。原告与答辩人的母亲在1981年结婚,虽然原告与答辩人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但是答辩人已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每年都会支付赡养费。

2、答辩人属于四级残疾人,常年有病需要吃药治疗,在村务农,收入有限,生活困难,婚姻破碎,至今一人独自生活,原告应与答辩人互相帮助、相互扶持。

3、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与答辩人的母亲在1981年结婚,答辩人当时年龄小,但是并没有和原告在一起生活、居住,而是一直跟随答辩人的奶奶生活、居住,奶奶照顾生活起居,成年后也是一直在外工作有自己收入,原告并没有实际抚养答辩人。

4、1992年签订的分家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可以分得原告居住的几间房屋,被答辩人已尽赡养义务,原告也应履行分家协议的承诺,将分给答辩人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原告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不客观真实。原告诉称答辩人未按(2018)XX627民初18X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赡养费义务不客观真实。本案客观事实是原告多年来一直随答辩人生活,共同生活了20年,其他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因修建车站,现答辩人家所在地点条件变好,案外人图谋侵占答辩人的土地,便唆使原告提起诉讼。2018年2月8日,A县人民法院己作出(2018)XX627民初18X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对该判决均无异议,未提出上诉。答辩人按照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按时履行支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

二、原告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A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XX627民初18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随答辩人居住生活,其他子女按月每人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原告现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本案无需再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不客观真实,且其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恳请法庭审查后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四、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继父子关系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原告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继父子之间可以解除继父子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继父子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2.司法实践中,198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是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8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中序号125项已经将上述批复废止。可见继父子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3.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关系很好,原告因出车祸住院都是二被告出钱治疗并陪护,二被告确实与原告因原告妻子李国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发生争执,但双方已经法院调解并已履行,双方经法院调解已摒弃前嫌;

4.原告陈述二被告没有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首先原告没有向二被告要过赡养费,其次原告现在手里有钱且足够支持其生活,如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二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的穿戴全是二被告买的,二被告一直尽赡养义务;

5.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抚育费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抚养二被告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故原告在其单方面主张解除父子关系时无权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应履行法律义务而支出的抚育费;

6.原告曾于2017年4月1日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的继父子关系,2017年12月2日法院作出(2017)X028X民初X2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窦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原告诉状中陈述法院判决后二被告干涉原告生活与事实不符,二被告没有干涉原告的生活。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