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收养关系答辩状范文

目录

  • 答辩状一、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从未共同生活;
  • 答辩状二、如确认收养无效,原告将无人照顾看护;
  • 答辩状三、已经形成收养、抚养事实,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 答辩状四、没有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收养关系

答辩状一、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从未共同生活

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答辩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只是婶侄关系,双方不满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法定条件,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从未共同生活。答辩人丈夫王某生前的医疗、丧葬都是由村委会办理的。王某于2018年2月份死亡,答辩人于2018年春天就由其妹妹接走赡养,原告没有作为子女承担应尽的义务。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原告多次陈述与被告是婶侄关系,双方未共同生活,双方所生活的区域因宅基地400多平米,形成各自独立院落。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如确认收养无效,原告将无人照顾看护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请求。原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其监护人。本次起诉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假借原告名义起诉,2000年1月8日,原被告在xx民政局依法办理的收养手续,取得了收养登记证,程序正式合法,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原被告从正式确立收养关系至今20多年,被告现已成年,作为养子和监护人在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监护职责,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满86岁,原告的弟弟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法院依法驳回他的请求,据了解一家也需要王某来照顾,根本没有精力照顾原告。

综合本案事实情况,如确认收养无效,原告将陷入无人照顾看护的境地,不利于长久稳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目的并不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恰恰是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孩子现已成年,正是照顾原告的时候,原告请求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已经形成收养、抚养事实,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原告所述与事实部分相符,虽然没有签订抚养协议,但抚养事实存在,已经形成收养、抚养事实。原告在被告家中成长、受教育,长大成人后,结婚出嫁。2001年,被告因原告有收养关系,被罚款2万元,在这之前被村委扣除承包一半的土地2亩,全家六口人只有三口人的土地,生活非常困难,被告三个孩子,前后上学,只有被告参加劳动,仍对原告与自己亲生的一样,对被告的抚养和教育尽到了责任,原被告之间父女感情深厚,被告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在原告成人出嫁过程中,被告也按当地风俗进行了陪嫁,置办了嫁妆。在其第一次离婚过程中,作为本案的被告是没有责任的,被告因常年劳动,现在患有慢毒肺肺炎,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全靠三个孩子进行赡养。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四、没有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原告与王某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原告从小是由王某收养,原告的名字也是由王某所取,原告生母是王某1,是王某及王某2的堂姐。2011年王某外出打工后就将十三四岁的原告交由王某2照看,王某作为长辈只是履行寄养职责,不存在收养事实。若王某与原告存在收养事实,原告也应该是王某的养女。王某与答辩人结婚认识前说其没有结婚,没有子女负担,答辩人在与王某结婚后一直认为原告是王某的养女,王某也一直是这样介绍的,原告从来没有来看过王某,过年只来往过一次。户口虽然将原告与户主王某的关系登记为侄女,但也不能证明原告为王某的养女,原告的监护人是王某2、张某某,也不是王某;

2、原告与王某之间不符合收养的法定程序。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意定收养关系成立。本案王某收养原告的时间为1997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应受该法律规定的约束。送养人与收养人没有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原告所述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关系的基本形式要件。原告生母未与王某未订立书面送养协议,故不成立收养关系。

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