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一、少年天台坠楼物业公司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a物业有限公司A分公司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关于天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涉案物业经过竣工验收,且天台四周建设有护栏、护墙,护栏之外还有1.8米的缓冲地带,足以说明天台的设计符合建筑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关于天台是否属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范围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虽然规定了宾馆、商场、餐厅、电影院等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场所应当是特指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开放场所,该条款并没有赋予经营者、管理者对其管理区域的每一个角落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事发地是原告居住的住宅楼顶楼天台,该天台的设计功能为消防通道,不属对不特定人群开放的公共场所,显然不应当将该区域纳入安全保障范围内。

三、关于天台未设置门禁是否属于管理过错的问题。原告称通往顶楼天台的通道未设置任何门禁,存在严重管理缺失,从而给受害人在顶楼天台坠亡提供了条件,但通往顶楼天台的门作为消防疏散通道,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允许封闭,保持天台的畅通属于物业公司应尽的法定职责,物业公司当天对受害人利用天台实施轻生行为也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物业对未设置天台门禁并无过错。

四、关于孩子的轻生行为与天台的管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悲剧事件的发生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天台设计有缺陷,而是因为受害者存在轻生的念头,进而发生了轻生行为,这个轻生念头的产生与天台的物理现状、管理现状没有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痛失爱子,作为物业管理人员肯定深表同情,但就事论事,不能因为同情就要承担责任,也不能因为坠亡的地点发生在我司提供服务的小区,就认定我司承担责任。何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还有“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明确的规定。五、关于事后提升安全警示行为是否能够推定未做安全警示属于存在管理过错的问题。

我们在小孩轻生事件发生后,确实进行了安全措施升级,但这并不是对管理失职的反省,我们反省的是人性的脆弱,出于对生命的怜悯,是希望通过尽自己所能以xx到最大限度的避免同类悲剧的发生,因为人死不能复生,生活没有如果,避免类似的悲剧不再重现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我们的事后行为不能作为将本次事件归责于我方的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少年天台坠楼开发公司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XX开发公司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本案为侵权纠纷,我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与该悲剧的发生不具有因果与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责任。

2、涉案楼栋系我公司根据设计院所出设计图纸严格施工,且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验收备案表,本案中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该悲剧的发生,系张三本身有轻生想法导致,且在此之前张三便有轻生想法,这足以证明该行为系张三的主观故意所致,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我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也不存在侵权故意,整个事件的发生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施工将路人砸伤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a物业有限公司A分公司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其一,案涉房屋系张三一人建造。陈启河与本案无关,陈启河非本案适格被告;

其二,实施本案的侵权行为系李四雇佣的工人王五所为,答辩人不认识,王五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本案申请追加王五作为共同被告,王五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其三,原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原告脚着拖鞋驾驶二轮电动车载未满2周岁的幼儿在村道行驶,未尽到注意义务,明知前方施工,未停车观察、仍驾驶电动车欲穿越事故路段,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原告对本案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四,本案答辩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仅将废弃的电线杆拆除作业交由被告李四承揽,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大小,按份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共同连带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五,对原告的各个赔偿项目部分有异议。医疗费:70645.0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140元、出院后护理费3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532.25元、交通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医疗胸腰骶推矫器与本案无关、伤残赔偿金58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为原告对本案举证的举证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事故后,张三已垫付5000元,要求抵扣。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