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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图片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范文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合同相对性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A,被告A与被告B系合作关系。原告与被告A因租金问题产生矛盾后,将被告A和被告B告上法庭,要求被告A、B对所欠的房租承担连带支付义务。这篇是被告B的答辩,答辩理由:合同相对性原则。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B,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亦未收取原告款项,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公司主张权利。

二、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经营管理权证明》,二被告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2022)京01民初xx号生效民事判决等证据均可证明二被告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任何隐名代理、表见代理关系,也不存在《民法典》关于违法代理情形下适用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原告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我公司也是被告A的受害者,在涉案项目上损失惨重,因《合作框架协议》已经解除,我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向被告A返还了扣除违约金后的全部投资款。

四、就《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此前已有多份生效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有效,涉案房屋所在项目依法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不存在改变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的情形。

基于以上四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民法典》合同编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二、答辩理由:买卖不破租赁

案情简介:
被告A(原房屋产权人)和被告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A将房屋租赁给被告B,后被告A又将房屋卖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B腾房并支付租金,被告B答辩的法律依据是买卖不破租赁。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B,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被告B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B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只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不是租赁合同的合同主体,无权依据租赁合同主张任何权利,被告B公司与原告也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上述事实已经被第一次诉讼中的一、二审判决予以确认,在原告不是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租金;

2、被告B公司不应腾退房屋给原告,我公司是依据租赁协议,合法承租房屋,对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权,原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原告无权要求腾退;

3、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经法院的执行程序将租金支付给被告A公司到2023年。也就是说,2023年之前的租金,我公司已支付完毕了。原告索要租金的租期的时间段是2020年1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该段时间的租金被告A公司已经收取完,原告应该向被告A公司要求给付。

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租金义务和腾退房屋的义务。

律师: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根据《民法典》第725条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意思就是即使房东把房子卖掉,他仍然不能把租户赶走,租户有权在租房合同期限内继续居住和使用房屋,但新的房屋所有人可以要求租户向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三、答辩理由:请求依法减少违约金

案情简介:
因被告原因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的答辩理由: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减少违约金。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因疫情导致被告酒店经营亏损严重,继续履行对被告显失公平,且解除合同之时被告并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关于违约金,被告愿意按照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4万元进行赔偿。

二、鉴于本案案情及法律关系清晰明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超过某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三、关于房屋占用费,被告于2022年1月1日起便已告知原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原告办理接房手续但无果,被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1日解除。鉴于原告一直不愿配合办理接房手续,迫于无奈被告于2022年7月1日向原告邮寄房屋钥匙,钥匙于次日被原告签收,此后被告未再使用过案涉房屋。因此,合同解除以后,相应房屋占用费损失系因原告拒绝接房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四、答辩理由: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情简介:原告出租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此费用高于“房租”,被告以房屋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占有使用费应该以租金标准支付抗辩。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请求支付2023年2月占用使用费、水电费及逾期利息,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租赁合同无效。只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占用使用费。原告主张2023年2的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应举证证明被告在2023年2存在使用厂房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已于2023年2月1日搬离,2月份不存在占用厂房的行为。
二、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不具有事实依据,被告对此不予确认。被告确认租赁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办公物品:挂式空调3台、大办公桌1套、六人位办公卡座1套,但无法确认上述办公物品是否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擅自拆除玻璃与事实不符,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就玻璃拆除一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被告承租厂房后,因原电路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又加装了部分电线电缆,搬离厂房时,仅对自行加装部分进行拆除。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显示购买记录及电线电缆前后的对比图,无法证明被告对原装电线电路进行了拆除和被告造成了上述损失。原告核算该损失的方式不合理,应从实际购买数量、被告拆除数量、设施使用年限折旧等综合认定。原告主张的装修装饰损失,均产生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是从2021年1月才开始租赁,相差两年,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装饰装修属于双方交付时租赁物的附属物和存在于租赁物之中,即使该装修装饰当时已存在,在被告租赁前的使用期间也存在耗损,且原告也已在租金收入中收回部分投资成本。原告统计的损失系其单方制作,无法真实反映各项损失,不足以证明拟证损失事实,且损失的统计口径应当统一,原告使用原值加上现值的差价损失和使用原值的方法计算损失,不当增加了各项损失。

请驳回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

律师: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情况下要高于租金,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只能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纠纷答辩状五、答辩理由:原告改变房屋用途,违反合同约定

案情简介:原告为承租人,因其改变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出租人阻止承租人装修房屋。所以承租人起诉出租人,要求其赔偿损失。出租人答辩理由:原告改变房屋用途,违反合同约定。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姓名,年龄等自然状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违约方是原告,不是被告。首先,原告擅自改变了租赁房屋的用途。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为“汽车美容兼洗车”,其中的“洗车”仅指汽车美容、贴膜之前的车辆清洗工序,而非独立的洗车业务。被告与原告之间,无论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的磋商过程中、还是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就原告经营独立的洗车业务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主张其租赁房屋完全可以用于洗车业务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在被告提交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中将得到清晰的体现。原告在租赁房屋后,从其挂的牌匾内容可以看出,其欲经营的业务范围中除汽车美容、贴膜外,还包括“自助洗车业务”,这项自助洗车业务按照通常的理解,应是一项独立的、常规的洗车业务,而非双方约定的汽车美容之前的车辆清洗工序,故原告在未经被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增加独立的自助洗车业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次,在原告严重违约的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装修进行劝阻系为了合同的正当履行,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且被告的劝阻行为仅限于语言沟通,目的是要求原告对其经营范围进行解释,被告从未要求解除合同,故被告行为正当,不属于违约行为。

二、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没有违约行为,故原告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三、在原告将涉案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的情况下,被告同意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给付被告自2022年11月1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其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被告这一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用,该费用以年租金50000元为基础,按照的实际占用天数进行计算;并以年租金40000元的5%为基数按日向被告给付违约金。

综上,原告系违约方,即使其产生了房屋装修费和购买设备费用,也是其自己所造成,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也不同意退还原告租金以及给付其主张的房屋装修费、设备费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民法典>合同编十四章(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