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理由

本文节选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典型的肖像权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内容隐去了原、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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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无脸图片

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理由一:网站上使用他人肖像侵权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宣传,具有商业性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而获利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原告的社会影响力所带来的商业价值,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x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理由二:在公众平台使用原告的婚纱照侵权

本院认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在案证据可见,发布涉案照片的账号实际由被告A管理使用,被告亦确认其工作人员在XX点评网、XX网上发布了涉案照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包含原告肖像的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涉案照片未对原告进行丑化、污损,一般公众难以通过涉案照片辨认出原告以及公司未就此获利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B公司并非涉案照片的发布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肖像权使用费,实质是原告基于被告违法使用肖像而主张的相应损失,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范围及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原告的损失为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婚礼照片对于原告而言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原告主张的公证费4,000元,系维权所支出的费用,且有票据为凭,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理由三: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文章配图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并在文章中附载推广信息,该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涉案文章的传播度、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侵权方式等具体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在其发布文章的公众号上刊载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同时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4000元。

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理由四:转载他人文章,同样涉嫌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系涉案xx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应对发布内容负责。被告虽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但即便陈述属实,转载也是实际使用行为,应对引用、转发内容持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被告虽称其发表涉案文章无商业用途,但从该xx公众号提供的服务内容判断,显然发表涉案文章具有营销目的,意在提升公众号的关注度和流量,以便为公众号提供的服务引流。由于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未经原告同意,亦不属于无需肖像权人许可的法定情形,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由于被告系在其xx公众号中发布涉案文章,影响范围较小,而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显然超出了侵权结果的影响范围,故本院确认被告在其xx公众号“xxxx”中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刊登期限不少于十日。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理由五:使用原告剧照侵权

本院认为,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具体到本案,关于停止侵害,因原告当庭确认涉案公众号已注销,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赔礼道歉,考虑到涉案公众号已注销,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关于赔偿损失,被告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原告穿着风衣的剧照,虽不至于令人产生产品代言的误认,但客观上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文章下方风衣商品的关注度,故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原告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获利,故本院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具体情节酌情确定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7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并未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