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荣誉权案件法院判决理由

本文节选自典型的侵犯荣誉权案件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隐去了原、被告姓名及居住地相关信息。相关阅读侵犯荣誉权起诉状侵犯荣誉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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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牌图片

侵犯荣誉权判决理由一:原告捐赠巨款帮助被告单位兴建体育馆,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褒奖

本院认为,荣誉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它是特定人从特定社会组织所获得的积极的、定性化的正式评价,法律保护公民的荣誉权。本案中,原告为支持教育事业,在当时捐赠巨款帮助被告单位兴建校舍等,其善举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褒奖。

被告为感谢原告的无偿捐赠,自愿承诺以原告的名字命名校方篮球馆,以弘扬社会正能量。之后,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原告予以期待获得该荣誉。期间,原、被告曾多次协商解决该纠纷,并试图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去化解该矛盾,虽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因补偿数额的差异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该案中,被告校方作为教育部门,系社会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积极传播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念,但其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使原告所期待享受的荣誉不能实现,给其精神带来痛苦,使其精神权益受到损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的侵权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侵犯荣誉权判决理由二:损坏原告方的“xx之家”荣誉牌,侵犯了原告荣誉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因邻里纠纷损坏原告方的“xx之家”荣誉牌、使用污言秽语辱骂“2楼邻居”,显然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荣誉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精神上带来痛苦,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侵权的次数3次、场合1楼2楼上和行为方式只提到了房号等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800元。原告请求的书面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并非以文字或者书面方式实施,本院不予支持。

侵犯荣誉权判决理由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荣誉权的形式要件

本院认为,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荣誉,主要是一些与颁奖或授予荣誉有关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宣布撤销或剥夺荣誉人的荣誉;还有的表现为对他人获得的荣誉非法窃为己有,严重诋毁他人的荣誉,拒发、扣发荣誉人应得的物质奖励,故意毁坏荣誉人的奖品、奖杯、奖状以及其他物品。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公司虽被xx省海洋与渔业厅列入xx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企业,但其并非唯一的一家企业,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企业称号并非其独享。

从原告提供的DVD光盘所刻录的内容来看,被告B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宣称“被告的开发有限公司是唯一的一家省水产厅指定的可追溯的安全食品企业”,存在夸大和虚构宣传被告A公司的内容,但其对原告公司并未进行诋毁或存在将其荣誉窃为己有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B冒用原告公司的名义参会,冒用原告公司的商誉,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权益以及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公司表示被告B参会行为其予以认可,为此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被告B停止侵权,公开在xx县电视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一万元,不予支持。

侵犯荣誉权判决理由四: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者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相关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xx农场通过微信平台发布的“荷花妹妹评选活动”的活动规则中评选方式第1条、第2条足以使原告误解为只要原告通过了《xxxx旅游度假村》微信平台进行投票,且截止5月20日24点,统计投票前30名,即为5月21日“荷花妹妹评选活动”中公开揭晓的前30名,就应该取得相应的荣誉及奖品,原告为此作了一定的心理上、物质上的准备,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影响,原告未取得相应的荣誉,精神上必然产生损失。被告作为荷花妹妹评选活动荣誉的授予者,应当授予原告相应的荣誉而没有授予,侵犯了原告的荣誉权,理应赔偿原告精神上的损失。
本案中,结合“荷花妹妹评选活动”评选规则最后一条“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旅游度假村荷花妹妹评选大赛组委会所有”,被告增加了现场才艺表演,并通过原告报名时提供的电话通知原告还需要现场才艺表演,因原告提供电话有误,未能提前通知到原告;且颁奖当天,原告知晓还需才艺表演后,明确表示其因病放弃才艺表演,致使其未获得相应荣誉,原告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原告遭受的精神损失应结合原、被告受益情况、影响范围、原、被告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

侵犯荣誉权判决理由五:没有向社会公开的材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荣誉权

本院认为,原告其名誉权、荣誉权受到被告的侵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人事档案中的个别材料确实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但该材料并非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材料,即使存在不符合客观事实之处,也不会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原告的相关比赛成绩均是在其户籍由A市迁到B市后所取得,B市政府将其作为B市籍的世界冠军进行宣传报道,并不构成对原告荣誉权、名誉权的实际侵害。故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