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婚姻自主权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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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判决理由一: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干涉

本院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原告认为二被告阻挠其再婚,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但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这一事实,即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干涉原告婚姻自主权利的行为、出具不再干预原告婚姻自由的承诺书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在答辩意见中陈述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首先,继承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其母亲的遗产为各继承人共有,其母亲遗产的继承问题各继承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与原告是否再婚并无关联;

其次,被告所谓“原告在行使婚姻自主权时不能以侵犯子女的合法继承权为前提,否则原告就构成了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二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原告行使婚姻自主权时侵犯了被告方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而且即便原告再婚也不必然会侵犯被告方的继承权;

再次,二被告所谓“原告要再婚,虽征得原告儿子的同意,却并未征得被告的同意,因此被告对原告再婚的行为当然有发言权”的抗辩亦不能成立,婚姻法明确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无须征求任何人的意见,任何人也无权予以干涉。

婚姻自主权纠纷判决理由二:“娃娃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约无效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原告成年后对自己的婚姻享有自主权,二被告为原告订立婚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约无效。

故原告主张该婚约无效及二被告禁止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婚姻自主权纠纷判决理由三:婚约可以解除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继续履行婚约应尊重双方的意愿。

现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退还被告所送的彩礼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购买的陪嫁物应折抵部分彩礼,双方互送礼金及礼品应视为赠与。

婚姻自主权纠纷判决理由四:子女提供的房屋不让老伴居住,是否属于干涉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具有赡养义务,包括提供住房的义务,现被告已提供原告位于三楼的一套房屋,已履行提供住房的义务。

原告对该房屋具有使用的权利,也应包含原告老伴可以居住其中的权利,被告不允许原告找的老伴居住在该屋中的行为,属于干涉原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不得干预婚姻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双方的矛盾在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原告及其老伴均死亡后才能收回房屋,被告主张原告去世后就要收回房屋,即被告担心若原告先于老伴去世,恐与原告老伴在房屋权属、使用上产生纠纷,原告则担心若其先于老伴去世,则老伴无居住地。

本院作如下解释:原告对于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无处分权,即使原告擅自作出处分,也是无权处分,故被告不用担心财产被处分。原告与其老伴,谁先去世存在不确定性,若老伴先去世,则双方无纠纷,若原告先去世,从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优良家风来说,该老伴的子女也应不会同意其一人独自居住在被告家,该老伴也不会单独一人居住在此,该老伴子女也不太可能来此与老伴共同居住。即使真实发生这样的情况,被告在法律上对其无赡养义务,可以主张物权上的权利。

双方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虽然被告提出了一些要求,如不负责原告老伴的问题,但相信如果原告与他人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作为子女,肯定也会对原告夫妇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当然,原告在生活中对子女的要求也应适可而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母和被告之间的关系,需被告受该继母抚养教育,才产生赡养义务,因没有抚养教育的事实,故被告也不具有对继母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原告与其找的老伴均去世后才能收回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自主权纠纷判决理由五:家长无权干涉成年之女的婚姻自由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原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两被告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婚姻自主权。两被告应当将户口簿提供给原告用于结婚登记之用,原告在使用后及时将户口簿返还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