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典型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

相关法律文书:《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起诉状》;《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答辩状》。

目录

  • 判决理由一: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的理由;
  • 判决理由二: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理由;
  • 判决理由三:确认亲子关系问题及抚养费(刀笔匠推荐优秀判决);
  • 判决理由四: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的的推定规则
  • 判决理由五:被告不出庭,判决亲子关系存在
确认亲子关系

判决理由一: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的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是,无法做亲子鉴定时能否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首先应由原告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且证明内容为办理婚礼距离被告出生日期的间隔时间,但根据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母亲认识时间早于办理婚礼时间。

综上,不能认定原告和对其主张已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告没有完成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不能推定原告和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理由二: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理由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子张三和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本案诉前被告未配合做亲子鉴定且庭审时认可其和张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二、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张三抚养费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抚养费起诉的适格主体为未成年之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之女,故原告以其名义主张张三的抚养费主体不适格。

判决理由三:确认亲子关系问题及抚养费(刀笔匠推荐优秀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问题。本案中,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关于鉴定费2,400.00元,系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且被告无异议,故应予保护。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出生时起至今的抚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庭审中,原告表示根据被告已经支付的抚养费数额31,500元可以证明被告有支付能力且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高于3000元的。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之前支付款项不是抚养费,是作为爸爸给孩子的一些支出。故此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自原告出生后开始支付抚养费。被告则主张要求按照收入标准由法院进行核定后,将已经支付过的31,500元进行抵顶扣除。对此,本院认为,从被告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数额上看,并不是按照支付抚养费的常规标准,按月进行支付,且双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故不能认定该笔费用系常规意义上支付的抚养费,但仍包含支付抚养费的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原告变更诉请前的意见,应视为自2020年12月-2021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已支付完毕。被告于原告出生后在四个月内超出常规抚养费标准的支出,应视为被告为照顾原告母女生活而自愿支出的费用,故不能逐月折抵2021年7月开始应支付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认定问题,结合被告举证,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结合目前被告的月平均收入、孩子的生活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6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的主张,参考被告目前收入情况,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支付抚养费数额或被告存在其他大额收入的情况,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不予支持。如今后在医疗、学习等方面存在大额必要支出或被告的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自行沟通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2022年6月拖欠的抚养费19,200元。结合被告工资收入的发放时间,自2022年7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被告均于每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1600元。
另应指出的是,希望原告双方父母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从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抚养孩子一方应尽可能的配合对方创造与孩子良好沟通的条件,支付抚养费一方应及时足额履行义务,提供孩子在教育生活中的经济支撑。希望双方理解包容、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呵护孩子

判决理由四: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的的推定规则

本院认为:被告一方拒不到庭应诉,原告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时,被告一方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无法做亲子鉴定时,能否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

运用推定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应当是受严格限制的,一般而言,适用推定规则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举证责任人首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一)如果孩子是在婚姻期间生育的,法律上首先推定丈夫为其生父,只有排除了与丈夫间的血缘关系,才有可能推定与他人有亲子关系。(二)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受孕期间有过性关系。比如双方同居的事实、双方都承认有过性关系等。(三)其他间接证据。如支付抚养费、亲密的照片、亲戚朋友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等。

第二,未成年子女存在亟需抚养和教育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母亲并不是夫妻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与被告母亲有过同居及支付抚养费的事实,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间有任何的互动。显然,第一个条件并不符合。故原告认为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理由五:被告不出庭,判决亲子关系存在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其在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应当认定该被告与非婚生女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存在。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从非婚生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非婚生女应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收入情况,本院酌定的每月生活费为3000元,被告每月应承担子女抚养费1500元,从2022年5月1日开始,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的问题,原告述称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基本没有发生,也没有相关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