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赡养费纠纷案件,裁判理由部分

相关法律文书:《赡养费纠纷起诉状》;《赡养费纠纷答辩状》。

目录

  • 裁判一、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及赡养的条件;
  • 裁判二、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裁判三、收养子女的赡养问题及多子女医药费的负担;
  • 裁判四、赡养权及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 裁判五、赡养纠纷中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赡养费如何确定及追索赡养费;
  • 裁判六、关于追索赡养费;
精选赡养费纠纷案件

裁判一、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及赡养的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在此期间,被告受原告抚养教育,双方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目前生活开支由其儿子及儿媳负担,并非生活困难,其生活能够自理且有劳动能力。被告虽已成年,但其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目前无支付赡养费的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赡养义务不仅仅是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被告应当对原告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尊敬、关心和照顾。日后,在被告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且原告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后,被告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裁判二、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王某再婚后,双方带着各自与原配生育的子女重新组建了一个新家庭,共同生活,直到双方的子女都长大成人,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及王某均与双方各自的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继父继女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原告是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仅有社保金收入,现身患重病,包括被告在内的四个成年子女,都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疾病治疗费用等。

现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已份下的责任,理由充足,应予支持。本院(202x)xx426民初x47号民事判决书及A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XX4民终3XX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原告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及伙食费用、今后的赡养费用等数额及具体分担责任作出了生效判决,故被告应按照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均担原则,承担原告原告的医疗费1379XX元、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补助9XX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起以每月395元的标准计算的赡养费用。

裁判三、收养子女的赡养问题及多子女医药费的负担

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是原告与被告方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二是的赡养义务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原告在1972年即与被告形成了收养关系,从二原告提交的户籍地、村委会证明、承继字、证人证言等证据情况综合判断,因原告夫妇未生育儿子,被告于1972年从王xx家过继给,并办理了相应的户籍变更登记,被告便开始与长期共同生活,在相处的过程中二原告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等义务,故本院认定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焦点二,原告生育女儿四人,并收养被告为养子,现均已成年。原告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患有多种疾病,成年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故二原告的赡养费用应由被告及其它四子女共同承担。参照A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A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计算,二原告主张由被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承担原告生活费5989.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医药费用,二原告主张由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本院认为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支持二原告的医药费用以实际产生的为准。
依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药物清单等证据认定医药费开支为2964.3元,故被告被告应承担2964.3÷5=592.9元。

裁判四、赡养权及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据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被告认可自该时间段起未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现年60岁,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经济收入的相关证据,被告陈述每月经济来源仅靠儿子支付500元,故综合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生育子女的情况、赡养人的能力等因素,参照2021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012元的标准,扣除其他小孩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本院酌情决定由被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50元,对原告请求支付超出35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认为待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视为原告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从被告的抗辩及原、被告庭审中的表现看,原、被告父子间的关系比较差,且父子间仍存在其它矛盾纠纷。被告认为原告对其与其他兄弟没有平等对待,这也是导致被告对原告不履行赡养的主要原因,虽被告抗辩的理由不能推卸其对原告负有履行赡养的义务,但法庭希望双方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如果原告的确存在不平等对待子女的情形,则应当改正,对所有子女一视同仁对待,让被告觉得其与其他兄弟一样都是父亲的儿子。

也希望被告能一笑泯恩仇,毕竟父亲已年迈,陪伴的时光亦有限,双方应珍惜父慈子孝的时光,共建和谐家庭。

裁判五、赡养纠纷中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赡养费如何确定及追索赡养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患有疾病,仅领取微薄的养老保险金,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主张被告给付赡养费合理,应予支持。原告生育四个子女,且四名子女皆已成年,因此原告的赡养费应由四名子女分担,即被告应负担原告赡养费的四分之一。

关于医疗费,原告住院费用为15453元,被告负担了10000元;原告虽主张每月购药费用约1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已提供的证据证明每月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大部分,结合被告已支付大部分住院费用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6月起每月支付医疗费5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由四名子女平均分担。

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的出院记录,原告左侧肢体乏力,日常生活确需人护理,虽然未雇请护工,但原告妻子承担了相应的护理义务,四名子女应当分担相应的护理费用,结合原告的实际护理需求及当地一般护理人员收费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分担护理费3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基本赡养费,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收入来源情况、被告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子女的赡养情况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被告应每月支付400元给原告。

对于原告追索2019年2月至起诉前的护理费和基本赡养费的主张,被告辩称其已以其应分得的征地款作为2019年6月至今及以后的赡养费。本院认为,据原告庭审陈述,其于2021年期间收到20万元左右的征地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征地款的具体情况,如被告确有份额,即使按原告所述20万元及被告占有份额1/4计算,被告所得款为50000元,已足够支付2019年6月至原告起诉前的护理费及基本赡养费;如被告不占有份额,原告收到土地补偿款20万余元,显然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原告追索起诉前的赡养费亦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六、关于追索赡养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年事已高,摔伤后,一直卧病在床,无法下床活动,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仅靠其每月补助收入不足以负担其生活、医疗等费用。二被告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应在经济上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并在精神上、感情上予以尊敬、关心和照顾。法院解决赡养纠纷案件,主要是对赡养权利人的未来生活及医疗护理问题进行处理,若赡养义务人诉前虽有一定期限未对赡养权利人尽赡养义务,但赡养权利人并未因此形成外债,则赡养权利人并不当然享有由法院强制赡养义务人给付之前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00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日之前每月各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原告在此期间虽有相应支出,但其并未提供因该支出形成相应外债的证据,因此,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赡养问题的解决事关赡养权利人的基本生存,赡养权利人一般是在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才寻求法律的帮助,对赡养权利人要求赡养义务人支付赡养费的时间确定方面,应以赡养权利人寻求法院起诉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时间2022年1月12日,二被告应在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在所需赡养费用的确定方面,考虑到原告诉请二被告每月负担赡养费500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养老补助数额、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该费用并不高,依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