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件裁判理由部分

相关法律文书:《变更监护权申请书》;《变更监护权答辩状》。

目录

  • 裁判一、共同监护人的探视权;
  • 裁判二、监护权顺序的意义;
  • 裁判三、母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爷爷奶奶有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
  • 裁判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 裁判五、关于意定监护的判决;
  • 裁判六、被监护人的财产应由谁管理;
  • 裁判七、指定监护人的原则。
变更监护权纠纷

裁判一、共同监护人的探视权

本院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监护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王某、女儿王某1、儿子王某2均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法院根据监护人的实际状况指定原、被告共同担任张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自2019年9月至今,被监护人张某的日常饮食起居均由被告王某1照顾,而原告王某已进入古稀之年,照顾失智老人可能会力不从心,且原告对被告履行监管义务也不持异议,故不存在被告侵害原告监护权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及精神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王某1作为被监护人的共同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维护好张某的合法权益。自被告王某1接管被监护人张某至今,为其租住房屋请人看护,经济上也给予张某一定的扶助,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侵犯或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布被监护人财产明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系张某的监护人,原告以探望被监护人的方式履行监护职责并无不妥,但探视权应当在不影响被监护人实际生活及探望可行性的情况下行使。为避免在探望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告提出由原告每月双休日探望一次,并指定原告与张某共同居住的静安新城房屋所在小区居委会进行探望的方案,较为合理。

裁判二、监护权顺序的意义

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唯有父母均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才享有监护权。

本案中,孩子张某1、张某2的父亲因病去世,故原告是其孩子张某1、张某2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其孩子的监护权,具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某2坚持抚养和教育男孩张某1的心情可以理解,辛苦抚养男孩张某1的善良风俗应当受到鼓励,但侵害了孩子母亲享有的权利。

虽然二被告一直在抚养男孩,二被告并不是男孩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无监护能力,因此二被告应当将男孩张某1交由原告进行抚养和教育。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张某1、张某2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张某1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三、母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爷爷奶奶有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法定的张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本应依法履行对张某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但其波离婚后,已经于2018年与他人登记结婚,未再对张某履行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赵玉波又因患病去世,在此期间,张某一直由其祖父母(申请人)抚养并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现被告也同意指定申请人为张某的监护人,故对要求撤销被告为张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自己一方为张某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本案中被监护人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应当负担抚养监护的义务,但因其早已改嫁,并生育两个孩子,自身患有疾病,没有能力抚养张某,又因现在家庭现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使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而张某祖父母属于在其父亲死亡母亲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承担监护责任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其所在村组织指定了由祖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也同意由其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张某母亲的监护权并指定张某爷爷、奶奶为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五、关于意定监护的判决

本院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与监护事务相关之监护形式。本案中,被告、原告、第三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关于原告提出,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诉讼请求。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甲方有权解除监护协议。在诉讼中,被告之女张鑫曾向法院提出被告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鉴定。经A市高院摇号,XXX司法鉴定所担任本案的鉴定机构。但因无法提供被告精神科病历材料,故将鉴定事宜退回本院。在本院两次开庭中,被告思维清楚、表达流畅。

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第三人也同意解除该协议。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返还原告xxxx元。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照顾被告的职责,为被告看病、生活、出行等实际支出xxxx元。鉴于原告认可已经收到被告的xxx元,该费用可以在其支出的费用中抵扣。故本院认定,被告还应当退还原告xxxxx元。

裁判六、被监护人的财产应由谁管理

本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婚生女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原告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且在生活中直接照顾被监护人,相比被告,原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更为密切,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亦更为直接,故由原告代被监护人领取和管理征地补偿款,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七、指定监护人的原则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作为原告的母亲,在的父亲王某乙去逝后,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从原告王某某所举证据中可以的得出:“原告从2016年秋季开始上幼儿园时,原告的生活、教育由原告王某某负责。”,被告张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现原告王某某持相关证据申请撤销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并按照最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依法指定原告王某某为原告的监护人,被告张某某依法应当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抚养费根据2021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