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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项赔偿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概念: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医药费的组成: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这三部分组成;
3、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两种方式:
1、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应向法庭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历及收费单据)。
2、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是前者的补充。
4、后续自疗费:
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后续医疗费用的多少进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的结果判决后续医疗费。但是这里有一个很严重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仅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对“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没有授权鉴定机构对后续医疗费用鉴定,那么后续医疗费鉴定便是无法可依。虽然仅有个别判例因为这个原因,不支持后续医疗费。但是百分之九十的判例是支持后续医疗费鉴定结果的。
后续治疗费可以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概念: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误工天数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误工费用计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日工资x误工时间(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司法判例中退休人员的误工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不从事其它工作,法院判决不支持误工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又从事其它工作工作,例如:返聘人员,法院判决支持误工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养老金,例如:农民,一般支持误工费。
以上并非法律规定,仅见于司法判例。
三、护理费
1、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定残前护理费的计算: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3、定残后护理费计算
定残后的护理一般称作护理依赖,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②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③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注: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伤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护理人数为2人并据此计算后续护理费。各地法院判例差距较大,并非所有法院都据此判决。
4、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某些省份会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在50-120元之间。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数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注意: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五、营养费
1、营养费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2、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是住院期间,加上出院时医嘱写明的加强营养期间。或者做了营养期的司法鉴定的,结合伤情,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综合评定。各地标准不统一,一般30-50元。具体情况参考当地判例。
六、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计算方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概念:
残疾赔偿金又被称为伤残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Ⅱ、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Ⅲ、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故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例如:王某伤残二处,分别评定为三级,五级,以最高伤残等级三级伤残确定的赔偿指数为80%,增加一处五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指数为7%,,合计为80%+6%=86%,应按86%计算。
注意:这只是大多数法律从业者认可的算法,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各地区、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的情况。
三、残疾赔偿金的特别规定:
1、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请注意,死亡赔偿金既不是遗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两个原则来进行分配。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特别规定: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 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 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 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 有其他扶养人时(例如:被抚养人还有其它子女):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特别规定: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残疾辅助器具费费用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残疾辅助器具费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一、丧葬费
1、丧葬费的概念: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击飞遗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
2、丧葬费的计算: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司法审判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司法审判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