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起诉状及相关法律

姓名权纠纷起诉状涉及的相关法律:<《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目录

名章

诉状一:被告假冒原告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13940065098(代理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5、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5日,原告从某法院(xxx)辽xxxx民初xxxx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获知2019年2月3日签订的《担保合同》一份,经原告辨认该合同“乙方配偶”栏的签名系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被告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关民事侵权责任。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诉如前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诉状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被告公司股东

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13940065098(代理律师)。

被告A: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B(公司):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在《xx日报》登报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A系朋友,2020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A在2010年注册成立被告B公司时,曾将原告登记为该公司挂名股东,之前原告对此事一无所知。原告与被告A之间从未有设立公司的合意,被告A未经原告同意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原告名义,将原告登记为被告公司挂名股东。自被告公司设立以来,原告对该公司没有任何出资,没有参与过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也没有分到该公司任何分红。被告将原告登记为其公司股东,侵害了原告姓名权,给原告带来了不可预测的经济风险。原告知道后,要求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被告A告知原告其于2021年进行工商变更,原告已不是其公司股东,未给原告造成任何影响,不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姓名权,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至今未消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状三: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被他人告上法庭

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13940065098(代理律师)。

被告李某: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B(公司):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姓名与身份信息的行为无效;

二、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姓名与身份信息的使用行为;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底,因案外人起诉被告,原告被要求以被告股东的身份承担责任。原告方得知,被告企业设立人李某,因与原告经常接触且与原告有共同贷款,从而有了获取原告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的机会,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姓名与身份信息用于被告B企业设立及工商登记资料中,以“股东”身份出现。

该行为直接导致本与被告无任何关系的原告,却为被告承担侵权行为的后果,使原告须面对有可能承担被告法律行为后果的危险,且该危险已经发生,在原告向工商登记机关寻求救济无果后,因与被告已无法自行解决此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诉状四: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法定代表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13940065098(代理律师)。

被告(某公司):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擅自使用原告身份信息将原告变更登记为该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并消除因此给原告带来的影响;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份,原告在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原告一辈子老老实实做人,没有经历过这类事情,心里非常害怕,于是在老家,去派出所询问此事,派出所民警查询后,告知原告是,原告是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人把公司告了,所以对原告限制了消费。虽然,原告被限制消费这件事与被告无关,但原告在查询时,发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身份信息将原告变更登记为其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知道被告的存在,为了弄清楚此事,原告来到上海,到被告工商登记的住所,但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依法报警并到第三人处投诉维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身份信息将原告变更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诉状五:冒用原告姓名住院,恶意报销医疗费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13940065098(代理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原告已经退休,不识字。被告是原告所在地委会干部,2019年2月被告到原告住处,谎称需要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办理事务。原告出于对被告身份的信任,将身份证及户口簿交给被告,办完事后被告将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交还原告。直至2020年7月,原告发现自己在某人民医院住院记录,但原告实际从未在该院住院。经多次查证得知,被告2019年2到3月期间在某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恶意冒用原告的姓名及利用其身份信息,享受原告的医药费报销,占用了原告的医疗报销费用合计6214元。原告先发现被告的违法行为后,向某派出所报案,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回应,向某县人民政府信访投诉,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书),认定被告向原告骗取医保信息证件后,冒用原告的姓名和医保信息恶意向社会保险部门报销费用,并且被告承认了违法事实,但始终拒绝向原告承认错误和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盗用、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律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