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所以无论城、乡,只要租赁的房屋处于规划区内,适用的法律均相同。
目录
- 乡村房屋出租(租赁)纠纷所涉及的法律;
- 乡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 范文一:解除租房协议;
- 范文二:村委会起诉村民腾房;
- 范文三:拖欠房租,依合同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住宅、柜台、写字间、商铺、厂房等租赁合同起诉状范文连接。
乡村房屋出租(租赁)纠纷所涉及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部分及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 部委规章及各地区颁布的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乡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范文一:解除租房协议
诉讼请求
-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
- 判令被告于返还租赁房屋;
- 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X月X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计算)及水电费x元;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市某区XX镇XX村XX队XX号(现为XX路XX号)203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两年,月租金为1,200元。2021年6月,被告提出房顶有漏水现象。原告发现房顶不能完全修复,需要大修,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2021年9月18日,原告在微信聊天群中告知因房屋需要维修,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合同需要终止,不再继续出租。另,被告经催讨后仍未支付自2021年11月15日起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该合同自动解除,但至今被告未搬离和支付相关租金及水电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律师语:当事人兑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可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范文二:村委会起诉村民腾房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腾退某县某村的老房屋;
- 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2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12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某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原有老房屋一幢,落地面积146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2018年被告申请建新房,被告名下已有房屋,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2018年10月3日,某县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被告的旧房屋收归集体,村集体以招投标的方式调剂旧房屋。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老房子收归集体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名下的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收归某县某村集体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30000元。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已收归集体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120元/月,租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到期后被告必须自行及时将房屋腾空。2019年2月26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800元。2020年6月10日,原告支付被告旧房屋补偿款30000元。另外,被告已另行审批宅基地并已新建住房。上述房屋租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不腾退。2021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门口张贴通知,要求被告腾空房屋,但被告未理会。
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律师语:农村房屋户主代表家庭其他成员签字,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日常缔约习惯,
范文三:拖欠房租,依合同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请求
-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
- 被告立即将某市某区某单元房交还原告;
- 被告交付的2个月物业租金押金20000元由原告没收,原告无须退还给被告;
- 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今其实际搬迁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以及逾期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00元。(逾期滞纳金为欠付租金的千分之五计付);
-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市某区某单元房,租赁面积146平方米的物业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期限共五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1日止。其中第一年月租金10080元,每年递增7%。被告须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应缴纳的租金等。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物业2个月押金20000元。自2021年7月开始至8月,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7月及8月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交纳。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及10日再次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租金通知书及告知函,告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交还物业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作为承租人理应履行交纳租金的合同主要义务,但被告一直拒交的行为己明显违约。
根据《物业租赁合同》第三条第2点及第4点,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
律师语: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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