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与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平等就业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目录
-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一:因身高原因被拒绝录用,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二:因病拒绝录用,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三: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四:疫情期间,因地域歧被拒绝录用,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一:因身高原因被拒绝录用,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被告对原告进行口头道歉;
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宿费132元、交通费498元,共计3630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3月2日,原告通过谋网站看到被告发布的收银员职位信息并联系了被告,被告说原告不符合收银员的身高要求,但是可以当服务员,让原告添加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双方随后进行了沟通。3月4日,原告问被告工作人员是否面试后就可以上班并于当天安排入住,被告工作人员表示认可,并说跟原告聊完感觉原告没什么问题。3月5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发了简历,简历中附有原告的照片,被告表示没问题,面试后就可以上班。3月7日,原告至被告店内面试,被告的工作人员说原告眉毛淡、个子不高,原告表示可以化妆,但工作人员说不行,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让原告9日晚等通知。原告后进行了报警,在派出所时被告工作人员说原告长得不符合要求,还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说原告听不懂人话。
原告曾在包括大型连锁饭店在内的多家餐饮单位从事过收银、服务员等工作,被多家单位的老板和会计肯定。原告虽然平时不化妆,但如果工作要求持妆肯定会遵守。现被告因外貌为由拒绝原告担任服务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及平等就业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就业心理影响以及容貌焦虑,而且被告在面试前也没说有身高要求。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二:因病拒绝录用,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误工费2000元;
4.判令被告公司支付体检费136元;
5.判令被告公司支付交通费、打印费与其他杂物费共计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2月,原告接到被告公司CRC岗位的面试邀约,在经过重重筛选后,原告于2022年2月4日接到录取通知,原告准备入职资料并进行体检。2022年2月7日,被告公司突然通知原告由于原告被检出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已痊愈),不符合公司录用规定,对录用offer反悔。原告于2012年3月5日进行心脏手术治疗,已治愈多年,多年学习与生活,工作并未受到影响。
原告认为:
1.被告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是对原告的歧视与精神伤害,并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
2.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发出聘用通知,后以不合理方式撤回,被告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误工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三: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年3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其单位工作,担任高级经理一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薪酬福利由基本工资10000元/月+月度绩效奖金7000元+通讯200元/月+过节费等福利24000元/年+采暖费补贴不超过4000元/年+年度绩效奖金(标准为10个月的固定工资,即(10000+7000元)×10个月)组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公示任何规章制度,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单位所有规章制度的培训,直接让原告上岗从事工作。
原告在工作期间遵守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还在原告怀孕、生育期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主观意愿通过给原告年底考评打超低分的方式对原告进行降薪降级及逼迫原告离职,导致原告的平等就业权遭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起诉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被告存在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一)被告在得知原告怀孕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对原告进行降薪降级。
在日常工作中,原告的部门领导利用部门会议批斗、年终考核要挟、背景调查威胁、诋毁名誉等各种方式对原告进行打压、逼迫,并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原告以年终考评打超低分的方式对原告进行降薪降级。被降薪降级之后,原告多次沟通xx公司领导均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是以部门领导好恶为标准,对原告先以降薪降级进行逼迫。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保住工作被迫签署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是单位乘人之危,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实际上是变更了劳动合同条款。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擅自降薪降级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律效力。被告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不管原告是否主张,其都应当承担违法的责任。
(二)被告在原告哺乳期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促进法》要求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被告在原告哺乳期期间给原告年终考核不合理,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后于2021年1月底违法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行为。
被告的上述做法显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违法减少了原告的产假时间和产假待遇。
原告的产假本来应当休至2020年12月下旬,但被告将原告的产假缩短到10月底,原告2020年7月休产假,从工资明细来看,2020年7、8月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酬,2020年9月至12月只发放基本工资,未发放绩效薪酬,原告产假期间的工资被克扣,被告此举违法。原告的部门领导多次对原告说,来xx公司就别生孩子是最基本的,被告也确实针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压。
二、被告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被告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主要包括:被告存在过错且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原告就业机会受到侵害、就业歧视与不利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被告的职员,原告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被告却在得知原告怀孕后给原告降薪降级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
(一)被告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企业因女性的生理特征而剥夺其平等就业机会的做法非常常见。很多企业通过有形无形的压力让妇女不敢生育,如:没有足够的产假或没有带薪的产假、借故辞退怀孕或产假后的员工、在工作机会与晋升上不信任做了母亲的妇女等。在本案中,就存在上述情形。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岗位安排、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第一,存在差别对待的行为;
第二,这种差别对待缺乏合理性基础,为法律所禁止。
在本案中,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原告怀孕在原告当年工作量巨大的情况下对原告年底考评“基本称职”并降薪降级,以逃避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达到为原告少发工资少缴纳社保的义务,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原告的歧视性对待。而且,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进一步给原告考核不合格以逼迫原告离职。这仍然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二)原告作为劳动者因歧视遭受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被告因原告怀孕而违法降薪降级、少发工资少缴纳社保以逃避企业的社会责任,且哺乳期进一步考评不合格,逼迫原告离职,这属于直接就业歧视,被告直接剥夺了原告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机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故原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与被告歧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对于其实施的歧视行为至少存在有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放纵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具有可责难性。
(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在2018年收入大幅降低和2019年没有收入而且需要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导致原告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三、被告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平等就业权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故对于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应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在用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平等就业权纠纷起诉状四:疫情期间,因地域歧被拒绝录用,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媒体进行刊登;
2、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低,原告和被告就用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赶往用工地途中,被告单位负责人以原告系湖北人而拒绝录用原告。原告虽然是湖北人,但是没有感染新冠病毒,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隔离等措施,并且办理了健康码等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被告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利益,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