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100问之三-诈骗罪辩护核心:非法占有目的
作为常年处理诈骗罪案件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办这类案子多了就会发现,最能撬动案件走向的,从来不是客观上那点“不实陈述”,而是主观层面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恰恰是控辩双方较劲的关键——只要能说清楚,当事人当初拿这笔钱的时候,压根没有“占为己有、不想还”的心思,哪怕有几分夸大、履约有点瑕疵,本质上也只是民事纠纷,够不上刑事诈骗的边。今天不搞那些虚头巴脑的理论,全是我办案中实打实用到的思路、质证技巧,都是能直接拿到案子里用的干货,咱们就从实际办案的角度,聊聊怎么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做辩护。
一、先搞懂:法院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问我,“律师,我确实没还钱,这不就是非法占有吗?”其实真不是这样。法院判案,讲究“主客观一致”,绝不会只看“没还钱”这个结果,更要看当事人拿这笔钱的时候,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要摸透控方的套路——他们大多是靠“推定”来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说白了就是“靠迹象猜心思”。结合我平时对抗控方的经验,他们常用的推定情形,也是我们重点反驳的点,主要有这几种:
- 拿了钱就乱造,要么挥霍享乐,要么拿去赌博、吸毒,一分钱都没用到正经地方;
- 钱一到手,立马换手机号、搬地方,被害人根本找不到人,明摆着就是想躲债;
- 偷偷把钱转走、把财产藏起来,甚至做假账、搞假破产,就是为了不让被害人要回钱;
- 自己啥本事没有,也没有正经项目,就靠吹牛皮、许高回报,骗来钱之后啥也不做,纯属空手套白狼;
- 拆东墙补西墙,用后一个人的钱还前一个人的债,根本没有实际盈利,说白了就是庞氏骗局;
- 把和钱相关的合同、账目全毁了,问他钱花哪了,一句话说不清楚,明显是想逃避追查。
这里必须提醒一句:这些都只是“推定”,不是铁证。我们做辩护,核心就是找到证据,推翻这些推定,告诉法院,当事人的行为看着像,但本质上不是“非法占有”。
二、实操辩护思路:用证据说话,推翻控方的推定(核心中的核心)
说实话,辩护不是靠嘴说“我当事人没骗”,法官要看证据。我平时办案,都是围绕下面这6个方向收集证据、组织辩护思路,每一个方向都得有实打实的材料支撑,不能空口无凭。
(一)证明“钱用在了正经地方”,反驳“挥霍、侵吞”的说法
这是最容易出效果的一个方向。道理很简单:如果钱是用来做生意、搞项目,不是揣进自己口袋挥霍,那怎么能说当事人想“非法占有”?
具体怎么做,我给大家说的细一点,都是平时办案的实操:
- 先查资金流向:把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都调出来,能清晰看到钱进了当事人自己的账户,或者公司的对公账户,没有直接转到无关的人手里,也没有拿去搞违法的事;
- 再找资金使用的证据:比如进货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还有发工资的记录、租场地的合同,这些东西能直接证明,钱是用来进货、发工资、搞项目运营的,都是正经用途;
- 质证的时候,重点怼控方的证据:比如控方说“当事人挥霍资金”,那就要让他们拿出证据——有没有大额消费记录?有没有买奢侈品、赌博的凭证?拿不出来,就不能认定是挥霍。
(二)证明“当事人确实想履约、也做了”,反驳“没诚意履约”
非法占有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想履约”。反过来,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有履约的心思,也实际做了,哪怕最后没做成,也只是民事违约,不是诈骗。
具体操作的重点的是:
- 收集履约的相关证据:比如双方签的合同、发货单、验收单,还有提供服务的记录,这些能证明当事人拿了钱之后,确实在做事,不是光收钱不办事;
- 还要证明当事人有履约能力:比如当事人或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还有和别人签的项目合作协议,这些能说明,当事人拿这笔钱的时候,是有能力去履约的,不是空壳公司骗钱;
- 质证的时候要注意:控方经常会说“当事人没有履约能力”,我们要明确区分“能力不足”和“没有能力”——能力不足没做成,是客观做不到,不是主观不想做,这两者差别很大。
(三)证明“没还钱是没办法,不是不想还”,反驳“主观不愿还”
这是很多案件的关键转折点。控方最常拿“没还钱”说事,推定当事人想非法占有,但我们要做的,就是把“没还钱”和“不想还”分开。
具体怎么操作,我结合办案经验说:
- 找客观原因的证据:比如疫情影响的证明、行业下行的新闻报道、公司的亏损报表,还有别人欠当事人货款的凭证,这些能证明,没还钱不是当事人不想还,是经营失败、市场不好,或者被别人拖欠货款,客观上实在还不上;
- 还要找后续沟通的证据:比如当事人和被害人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有写的还款计划,这些能证明,当事人没还钱之后,没有躲着被害人,而是主动沟通,想办法还款,这就进一步说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心思;
- 开庭的时候,一定要跟法官说清楚:刑法看的是当事人拿这笔钱时的心思,不是后来能不能还钱。做生意有赚有赔,不能因为赔了、还不上钱,就认定是诈骗,这对当事人太不公平了。
(四)证明“当事人没躲、没藏”,反驳“隐匿、逃匿”的说法
控方经常会说“当事人失联、转移财产”,以此推定他想非法占有。但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没躲、没藏,这个推定就不成立。
具体要做的:
- 收集沟通和身份的证据:比如当事人长期用同一个手机号,没有换住址,也没有拉黑被害人的联系方式,这些能证明,当事人没有想逃匿的意思;
- 收集财产相关的证据:比如房产、车辆、存款的证明,证明这些财产没有被偷偷转移、隐匿,当事人没有为了躲债做准备;
- 质证的时候,直接怼控方的证据:比如控方说“当事人失联”,我们就拿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一直有沟通,根本不存在失联的情况,控方的说法不成立。
(五)证明“有真实交易,不是空手套白狼”,反驳“无偿占有”
诈骗罪的本质,是“无偿占有别人的钱”。如果当事人拿了钱之后,给了被害人相应的产品、服务或者股权,哪怕这些东西有瑕疵,也算不上非法占有,顶多是民事纠纷。
具体操作:
- 收集对价相关的证据:比如产品买卖合同、服务协议、股权证明,还有交付凭证,这些能证明,被害人拿了钱之后,也得到了相应的东西,不是无偿给了当事人;
- 质证的时候要明确:控方说“虚构对价”,但实际上,对价只是有瑕疵,比如产品质量不好、服务没做完,这些都是民事合同里的问题,能通过退货、赔偿解决,根本不用上升到刑事诈骗。
(六)退一步:控方证据不足,就用“疑罪从无”兜底
如果前面几个方向,证据确实有点欠缺,也不用慌,我们可以从控方的证据链入手,指出他们的证据不够,不能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疑罪从无,证据不够,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
具体质证的时候,重点抓这几点:
- 控方只靠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没有银行流水、合同这些客观证据佐证,这就是“孤证定案”,根本站不住脚;
- 控方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比如被害人说的和转账记录对不上,证人说的前后不一样,这样的证据链不完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控方从来没证明,当事人拿这笔钱的时候,心里是想非法占有的,只是拿“没还钱”“钱去向不明”说事,这违反了“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诈骗罪庭审技巧
开庭不是念稿子,得有技巧,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我总结了3个最关键的点,都是我平时开庭常用的,分享给大家:
- 始终抓重点:反复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是当事人“拿这笔钱的时候”就有,不是后来没还钱才有的。哪怕后来确实还不上,只要拿的时候想履约、钱用在了正经地方,就不算非法占有;
- 别空说,拿证据说话:每反驳控方一个说法,都要马上拿出对应的证据。比如控方说“挥霍”,我们就拿出资金使用的凭证;控方说“逃匿”,我们就拿出聊天记录,让法官一眼就能看到,我们的说法有依据;
- 分清民刑边界:一定要跟法官说,刑法不能管得太宽,也就是所谓的“谦抑性”。如果只是有真实交易,只是履约有瑕疵,或者经营亏了,这些都是民事纠纷,能通过法院起诉、调解解决,没必要用刑事手段来处理,不能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四、典型案例:我办过的真实案子,供大家参考
我办过不少这类案子,其中有一个很典型,跟大家说说,大家可以照着这个思路参考:
当事人是做建材生意的,以“合作做建材项目”为由,向被害人借了100万,约定好到期还本付息。结果后来市场下行,建材卖不出去,项目亏了,钱确实还不上,被害人就报警说他诈骗。
我当时的辩护思路,就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的:第一,我提交了项目合作协议、银行流水,能清楚看到100万全部投到了建材项目里,没有一分钱被挥霍、转移;第二,我找了市场下行的相关证明、公司的亏损报表,证明没还钱是因为项目亏损,不是当事人不想还;第三,我提交了当事人和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还款计划,证明当事人一直没躲,还主动跟被害人协商怎么还款;第四,质证的时候,我明确指出,控方只是以“没还钱”推定当事人诈骗,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借这笔钱的时候,没有履约意愿。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诈骗罪,按民事借贷纠纷处理,当事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五、最后总结:辩护的核心,就是把“主观恶意”给推翻
说实话,办诈骗罪案件这么多年,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核心就三件事:打破控方的推定、用证据构建我们的辩护思路、分清民事和刑事的边界。
不用纠结于“当事人有没有说过几句夸大的话”“有没有完全履约”,重点是要证明:当事人拿这笔钱的时候,主观上没有“占为己有、不想还”的恶意,客观上把钱用在了正经地方,也努力去履约了,没还钱只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只要能说清楚这一点,哪怕有一点民事瑕疵,也能帮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者罪轻的结果——这既是诈骗罪辩护的关键,也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错判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