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释的几个小问题
01
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02
假释的适用条件法定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实质条件:服刑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
03
哪些人不适用假释?
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假释。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04
假释的考验期及后果?
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新罪: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追究新罪,撤销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新罪:追究新罪,撤销假释。
漏罪: 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追究漏罪,撤销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追究漏罪,不需要撤销假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若未犯上述规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