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之一简易程序
刑事一审程序中有三大程序,分别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简易程序,下文就介绍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
一、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院可在公诉时建议适用,最终由法院决定。
二、绝对排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 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程序有异议;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可能判3 年以下:可独任审理(1 名法官),也可合议庭;
可能判3 年以上:必须设立合议庭(必须由3 人组成合议庭,可由3名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四、简易程序简化了什么?
起诉书可摘要宣读;
讯问、发问可简化或省略;
无异议证据:只说明名称与证明事项,不再逐一质证;
有异议证据:必须出示并质证;
无异议事实:直接围绕罪名与量刑审理;
必须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五、审理期限
一般:受理后20 日内审结;
可能判3 年以上:可延长至1 个半月(45 日)。
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审理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指控事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他不宜继续简易程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