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纠纷答辩状三篇

肖像权侵权涉及的法律:肖像权是是人格权基本内容之一,《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第四章肖像权,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民法典》第一编总则部分的第110条也有所涉及。还有涉及到网络侵犯肖像权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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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图片

肖像权侵权纠纷答辩状一、答辩理由:涉案文章中所用之图,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首先,涉案文章系被告转载他人文章,被告在转载前已获得原作者的白名单授权许可,而且原作者在涉案文章中所用之图片也均是xx艺、xx等网络视频平台制作的综艺节目的截图,相关照片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属于被公开的照片。

其次,被告在涉案文章中没有设置可用于商业目的的广告链接等,并不存在营销和推广的行为,也没有将原告照片用于特定商品宣传,也未与特定商业行为进行关联,未对原告肖像进行丑化。

第三,被告已经及时删除涉案文章,且删除时的阅读量只有589次,并未造成广泛传播,也未造成较大影响。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保护限度应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应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肖像权。

最后,如果最终认定被告侵权,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肖像的商业价值,据被告从上影集团代理商处了解,目前市场上一线大牌明星肖像的授权使用费为每张800多元,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4万元赔偿。原告主张维权成本7,000元,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不予认可。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肖像权侵权纠纷答辩状二、答辩理由:答辩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也非适格侵权主体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原告诉请缺乏构成肖像权的基本事实与法律要件,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具体如下:

1.皮衣厂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也非适格侵权主体,缺乏构成侵权的前提要件。本案中,皮衣厂并非该款皮衣的销售源头,皮衣厂获得该款皮衣也是通过“xx网”网站抓取产品图片,“xx网”为广大网络服装代理商提供一站式服务网站,每xx有数十万零售商通过xx网选款、上款、进货、代发。可供上传图片产品至xx宝、xx猫、xx巴巴平台、xx音平台等等,被告只是其一个平台的商家,并且“xx网”产品数目众多,被告是无法预判到该次偶然的产品抓取会构成侵权的,被告也并非该些照片的制作者,所以被告并没有主观故意对原告造成侵权。另外皮衣厂已于2021年9月21日关店,请法官酌情裁决。

2.根据证据材料可看出,在xx网搜索原告同款,可以一键上传图片至xx巴巴,原告同款只是众多明星同款的一款。

3.我方主张并不认识原告肖像权所有人原告。原告主张原告的肖像辨识度高,并且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我方主张并不认识原告这个人,原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方认识原告,我方在百度搜索原告过气,找到相关结果约8000个,可见原告并不是当红艺人。

4.我方并未通过原告诉求的该产品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清楚看到,该产品仅售1件,并且还是通过刷单的,我方通过搜索关键词,证据3中可见搜索结果为0,证明皮衣厂自2021年2月1日开张至关店都未售出原告所诉的产品。

5.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材料附件可看到该产品售价仅为652元,并且我方从未售出,与原告的诉请金额是极不相称的。

6.皮衣厂已于2021年7月2日,根据证据与诚信通合同书可见,皮衣厂已于2021年7月1日与xx巴巴合同到期处于关闭状态,根据证据可见原告皮衣厂订单数、访客数、买家数等均为0,综上所述,我方于2022年5月才收到传票,此时已关店接近一年。

7.原告并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本案产品已具有较高的收藏人气和销售记录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附件可见,原告截取为皮衣厂的累计成交数和累计买家数,并不能表明与原告有何直接或间接关系。

8.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附件可见原告截取的为皮衣厂的累计成交数为30笔,截取时间为2021年4月6日,此时开店已经2个月也就是说平均两天1单都不到,并且退款率高达51%,可见不仅没有通过原告该产品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整个店铺也是收益惨淡。

9.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事实,以及损失与皮衣厂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部分的法定举证责任归原告,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产生的损失事实(包括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并无受到贬损),更未能证明损失与皮衣厂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本案不具备侵权的客观损失,不宜认定侵权成立。

10.鉴于上述,被告确实缺乏构成侵权的主观前提,以原告肖像为营利目的并不明显,且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即链接页面已经没有存在xx平台网站上,不宜认定侵权成立。

综上,我方认为本案缺乏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原告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已成立,请求保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肖像权侵权纠纷答辩状三、答辩理由: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是被允许的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被告并无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在知晓可能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时,及时在后台删除了该视频,并更新了用户协议禁止用户上传未授权视频,被告并无侵权故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适用他人已经公开发布的肖像是被允许的。被告的APP使用是免费的,原告的视频只是作为模板供用户学习原告造型而使用的,付费内容是用户制作后保存自己肖像的视频,换脸后的视频无法辨认出是原告,不会对原告造成影响。被告在与原告类似网红杨某、李某等签订的授权合同,价格都在每个视频600元左右,原告主张30,000元缺乏合理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