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答辩状范文

  • 答辩状一、代为抚养,支付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 答辩状二、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
  • 答辩状三、阻挡探望孩子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不予支付抚养费。

答辩状一、代为抚养,支付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是虚假的,被告认为不应支付被告诉求的抚养费。被告与原告母亲张三在某某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调解离婚。因被告在外务工,长子李四暂由张三代为抚养,被告在2020年7月至12月份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抚养费15000多元;2021年支付抚养费11000多元;2022年支付抚养费3000多元。三年共计支付原告李四抚养费30000元,此款由张三代收。现金和转账都有微信和其他记录。

二、原告李四是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学杂费实行两免一补,在家里居住和吃饭穿衣,一个月有400元就够了,不能按照“上年度A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24784元”计算。被告属于“脱贫户”,由于疫情原因在外务工收入很低,上班也不正常,经常隔离,没有收入。

三、被告年底回家,自己抚养李四。

四、由于疫情原因,所有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会在汇总后发给法官。

综上所述,原告及张三属于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求的抚养费时间及金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2009年3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被答辩人作为《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理应受到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被答辩人应在知道答辩人不支付抚养费时就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答辩人支付,而事实上被答辩人从未主动要求答辩人支付,且答辩人之所以自2008年8月起未支付抚养费也是因为当初在答辩人给付抚养费时,被答辩人及其家人恐吓、殴打答辩人并拒绝答辩人探视孩子,并非答辩人故意不予以给付,被答辩人最多只能要求答辩人支付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安排部分明确约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而该《离婚协议》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根据被抚养子女的实际及未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收到法律保护。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以上规定,第一,要求增加抚养费之诉应当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被答辩人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第二,答辩人既然已经以孩子母亲名义起诉,就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支付,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抚养费就不应该再要求支付。最后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答辩人虽然之前从xx电子公司上班,但公司已经拖欠答辩人几个月的工资且现在已经处于失业状态,而且之前每月工资数额也不过只有2000余元,答辩人于2021年已经再婚,不能承担起巨大的抚养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无法律支撑,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阻挡探望孩子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不予支付抚养费

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13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月30日前由被告将抚养费交到原告母亲手中到孩子16岁为止,原告母亲不得阻拦被告探望孩子,若有阻拦,原告有权不交付抚养费。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迅速又结婚,结婚的对象在原告母亲办理离婚手续时也在身边陪同,原告母亲以孩子当时还小为由不让原告知道被告的存在,也承诺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出于作为母亲的责任,自愿支付每年4000元抚养费。然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母亲更是偷偷带孩子搬离原住址,故意不让被告找到电话也不接,以至于被告联系不上原告母亲也没法探望孩子,曾经被告好不容易见了一面,原告他却不知道被告系其母亲,却唤为阿姨。原告母亲上述阻挡被告探望孩子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不予支付抚养费。被告与原告母亲在上诉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故原告母亲以原告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于2016年2月与结婚并于2017年5月2日生育一女儿,于2021年6月20日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鉴于照顾女儿,被告只能干兼职,收入很低,也不稳定,有时候甚至没有收入。

被告父母年事已高,被告每月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故被告对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具有负担能力,请求依法驳回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