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纠纷答辩状五篇
目录
-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原告应对是否发生就业平等权纠纷举证;
-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不存在歧视原告或者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答辩人不存在拒绝录用某省员工的情况;
- 答辩状四、答辩理由:被告对员工身高有一定要求,并非单独为原告设置身高条件;
- 答辩状五、答辩理由:50周岁退休,不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
答辩状一、答辩理由:原告应对是否发生就业平等权纠纷举证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违背客观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之间未发生就业平等权纠纷。
二、原告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对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承担举证责任,且应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原告提供的第一组和第四组证据,首先要证明使用人的身份,若不能证明使用人系当事人,则证据在法律上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中,原告第一组证据名称为“XX”和第四组证据中名称为“XX”的使用人均非我公司员工。原告应当对使用人主体身份和使用人与被告的关系进行举证。
三、原告的电子数据证据应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文件或经公证处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认定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原告主张:
1、经济损失1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体检费122.50元,被告从未强制要求原告进行体检,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二、答辩理由:不存在歧视原告或者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首先,被告并不存在歧视原告或者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所谓的平等就业权是指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是负责无线设备销售的区域客户售前支持,提供支持的对象主要为电信业务。由于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被告决定取消省级销售工作的支持岗位,统一由总部的支持岗位对接全国的销售工作。王某、孙某系被告核心网团队的员工,由于核心网的业务也有一定的衰减,考虑到工作量协调的问题,被告要求王谋、孙某进行培训,以便跨部门支援无线设备团队的境外业务(港澳台),而王某负责支援无线设备团队的中国移动集团的部分省业务,其中不包括原告负责的中国移动吉林省。孙某支援无线设备团队的业务亦不包括原告负责的业务。高某、郭某并未调入无线设备团队,故三人的实质工作内容,没有任何重合,并没有挤占原告的岗位。平等就业权不是同等就业,即便王某、孙某二人确实顶替了原告的岗位或工作内容,原告也应举证证明被告在人员的遴选上存在就业歧视。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已经多次且明确告知原告是因为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业务缩减,公司对业务进行整合、调整,省级业务收归总部。无线网团队的工作有些收尾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同事帮忙进行收尾,给予临时性支援。王某、孙某的80%工作在核心网团队,20%工作在无线网团队,原告不是这类兼顾两处工作的合适人选。不存在对于原告这类年龄、工龄长的人进行歧视。被告对员工的选择除了与工作有关的工作能力,还有忠诚度等其他综合因素,被告对待员工具有客观标准,去除了主观因素如年龄、性别、宗教等因素,被告的行为是正常的公司用工管理权,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
其次,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侵害其平等就业权的损害后果。原告因劳动合同被解除已经获得百万元的赔偿,且原告目前已经就业。即使原告受到了损害,也已经充分获得了赔偿。如果所有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可以妄凭主观臆断判断公司就业歧视、侵害平等就业权,那么几乎所有只要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都涉及到平等就业权,此乃对平等就业权的滥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三、答辩理由:答辩人不存在拒绝录用某省员工的情况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诉状称“2020年2月底,原告和被告就用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不是事实。被告从未和原告有过任何接触,更谈不上和原告就用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中的王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员工,而非被告员工。
二、被告是“xx项目”工程的总承包,而A有限公司是由建设方直接指定的分包商,实际管理及工程款给付均由建设方直接负责,与被告无关。
三、诉状称“被告单位负责人以原告系湖北人而拒绝录用被告”不是事实。实际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劳务公司或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中有不少来自湖北,只要符合工地用工的需求,并且遵守了国家防控疫情的相关规定,被告不会因其系湖北人而拒绝录用。
四、原告在未弄清楚实际招工单位的情况下,向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致使被告信誉遭受损失。被告要求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四、答辩理由:被告对员工身高有一定要求,并非单独为原告设置身高条件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原告于面试前在某直聘APP及微信上与被告的店长进行了联系。2021年10月12日下午15时26分,原告至被告处进行面试,当时应聘的第一职位是收银员。答辩人的店长告知原告,收银员对化妆和身高有要求,因原告说平时不化妆,故店长某委婉的拒绝了原告。原告报警之后,被告也配合了警察的工作,但没有同意原告要求的200元赔偿。
被告属于服务行业,收银柜台有高度,故对身高有一定要求,并非单独为原告设置身高条件。被告对应聘的人员有择优录取、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告通过对原告的面试,认为原告的综合能力、工作技能不适合被告公司,也不适合收银员或服务员岗位。
原告未按照约定的面试时间来店应聘,扰乱了店长的工作计划;面试后店长告知原告将于第二天18时前答复,但原告要求立即答复,更是与被告的规章制度及人事流程严重不符。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依据,且被告不知道原告是从外地来北京求职,上述支出与被告无关。被告有自主选择员工的权利,并没有歧视原告。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状五、答辩理由:50周岁退休,不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
答辩状
答辩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我方认为原、被告纠纷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受理了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与该案是同一法律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我公司并没有强制要求原告退休,是原告本人自行将社保转到户籍地河南省,双方之间后来形成了劳务关系,我公司无权修改社保档案,原告诉求的第4到第6项是原告终止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不是人格权、平等就业权纠纷,原告已经年满50岁,是否退休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直接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赔偿社保缴费基数低和年限不足不属于劳动仲裁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第2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不是入职时遭受歧视性对待,也不存在原告系女性而直接将其辞退,根本不存在其提到的歧视性对待,也不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我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院长都不是干部待遇,更何况原告只是一个护理员,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我方不存在过错,被告保留原告的无理之诉给被告带来损失的追诉权。50周岁是否退休不是被告左右的,原告在当地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就是工人,我单位不存在侵权,原告提到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我单位没有对原告进行不平等对待、歧视妇女,录用时候也没有对原告进行歧视、排挤,或者拒绝录用,不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前提。退休的年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订的,被告无法决定原告退休年龄。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