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判决理由

相关法律文书:《否认亲子关系纠纷起诉状》;《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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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一、长相没有相似之处,不是科学依据,不属于否认亲子关系合理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非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第一款:“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原告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告提供了必要证据后,被告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说明原告的主张成立。但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仅提供了自己的DNA鉴定意见及患病的证据,未提供否认原告与被告亲子关系的证据。原告诉称与被告之母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诉称因被告与原告的长相没有相似之处的辩解,因此辩解不是科学依据,不属合理理由。

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生活二十多年,父女关系亦是二十多年,双方建立了深厚的父女亲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故本院希望双方都静下心来,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希望被告作为儿女应主动与原告沟通,化解父女之间的矛盾,让家庭和谐、美满、幸福。现原告身患重病,被告理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经鉴定了原告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审查,本案系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xxxx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xxx司鉴中心[2021]物鉴字第xxx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原告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系亲子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不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不适用调解

本院认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户口簿虽登记张三为李四之子,但李四所委托的亲子鉴定,结论已排除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张三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亦予以认可。综合上述证据和陈述,本院能够认定李四与张三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本案系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最终结果为确认身份关系是否存在,不适用调解,故本院应依法做出判决。

四、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赔偿及精神损失费

认为:本案为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张三,原告尽了抚养义务,后经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推定原告与张三不存在亲子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因原告与张三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没有抚养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抚养张三期间的抚养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返还抚养款在2018年10月25日至2021年5月28日被告接走孩子期间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参照历年A省城镇居民人均平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即2018年为30924元、2019年为34424元、2020年为33511元、2021年为36600元)及按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18日为共同抚养,2019年12月19日至2021年5月27日为原告单独支付抚养费的事实。结合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抚养费期间为30个月,属合理期间,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本院酌情将30个月分配为前13个月为共同抚养期间,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抚养费的原则,后17个月的抚养费为原告独自支付的原则,被告称后17个月当中被告也有支付抚养费,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是由原告独自承担,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核定前13个月的赔偿款为18343.41元[(30924元+34424元+33511元+36600元)÷4年÷12个月×13个月÷2人],后17个月的赔偿款为47975.06元[(30924元+34424元+33511元+36600元)÷4年÷12个月×17个月]。综上,被告需返还原告抚养赔偿款为66318.47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由于被告不具有上述情形,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害的发生,且原告结婚时应当知道被告已经怀孕,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欺骗原告的行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讼产生鉴定费3000元,由于该鉴定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该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

五、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非行使撤销权

本院认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由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虽然李四出生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经鉴定排除原告张三为李四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告张三与李四并无亲子关系。

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非行使撤销权,原告知晓鉴定结论后未在一年内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不致原告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亲子关系并非系由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决定,原告知晓鉴定结论后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继续抚养李四等事实均不能认定为原告以行为默认不再对亲子关系进行起诉。原告要求否认其与李四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亲子关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本院认为,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中,被告母亲与原告离婚后8个月即生下被告,不能排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经鉴定,被告系其母亲与案外人所生育,故排除了原告系被告亲生父亲的可能性。故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非亲子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后的抚养费、住院费、鉴定费及撤销离婚协议等相关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规定,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与李四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李四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及原告不再向被告继续支付李四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李四抚养费的问题,因原告与李四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对李四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应予准许。因该抚养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从2014年12月25日李四出生至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离婚,该期间的抚养费应为21966.12元(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495元÷365天×746天÷2人)。第二部分是原、被告离婚之次日即2017年1月1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因该部分的抚养费原告未有提交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应在原告提供足够证据后另案起诉为宜。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李四出生医疗费用6000元和李四出生份子钱10000元的问题,因该部分费用,原告未有提交证据,因此,对原告该部分请求,应在原告提供足够证据后另案起诉为宜。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李四生病住院费4673.92元的问题,因该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336.96元(4673.92元÷2人)。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李四亲子关系鉴定费2600元的问题,因该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6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对李四无法定的抚养义务,被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受害程度,并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2.财产处理”条款及汽车一辆、椅子两把的问题,因该请求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本案处理的否认亲子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在原告提供足够证据后另案起诉为宜。